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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07.2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20 16:46:36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今天和大家回顾的知识点是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这个知识点中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同时也要熟记诉讼管辖的各种情形。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1)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10种情形。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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