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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5.单位制定的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8.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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