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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试重点:国内信用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13 11:34:55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关于结算方式的知识点属于高频考点,主要以选择题为主。考核出题频率的顺序是:国内信用证>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其中各种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是共同的重要考点,同时信用证的特点、以及管理规定中的一些数字性的内容考核的比较多;汇兑考核的重点:汇款回单和收账通知的作用等管理规定和托收承付的承付期等管理规定也多次考核。

国内信用证

概念 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范围 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规定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3.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4.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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