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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试重点:票据追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14 15:34:02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关于票据的一般规定的知识点属于高频考点,掌握。难点内容,是考试不定项选择题的高频考点。掌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熟悉:正确区分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追索。

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可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内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2.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4.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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