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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知识点比较杂比较碎,考前突击是无法备考的,所以考生要在平时坚持学习,时常复习时常回顾并进行总结。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大家总结了《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保证”的相关内容,快来学习吧!
保证
(一)概念: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知识点链接】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提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注意】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二)保证的记载事项
1. 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2. 重点: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链接】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三)保证责任的承担。
1.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3.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四)保证效力。
1.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保证责任。
【链接】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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