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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回顾:消费税征税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吃瓜少女 2019/04/01 10:16:47 字体:

自正保会计网校打卡小程序上线以来,数十万人次考生参与进来,打卡活动受到广泛欢迎。对于考生来说,除了坚持每日复习打卡以外,更重要的是把打卡的内容真正的掌握,想要牢记相关知识点,离不开不断地巩固复习。我们将前两阶段打卡小程序出现过的知识点进行整理, 建议考生对自己不熟悉的地方着重学习。

知识点回顾2

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直接对外销售,于“销售时”纳税。

  (2)移送使用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不纳税”,待生产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用途税务处理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4.零售应税消费品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注意1】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注意2】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注意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注意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超豪华小汽车。

  (3)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卷烟。

  ①“批发”环节“加征”: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注意】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②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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