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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即学即练: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吃瓜少女 2019/09/06 18:40:42 字体: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到预习阶段,考生看书做题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对知识点进行复习。随着时间变长,记忆也会逐渐弱化,多次重复学习,有利于加深理解。

在经过前几轮的复习后不知道大家对知识点掌握的如何呢?本轮复习中就用试题来检验吧!

即学: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直接对外销售,于“销售时”纳税。

(2)移送使用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不纳税”,待生产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用途税务处理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4.零售应税消费品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注意1】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注意2】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注意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注意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超豪华小汽车。

(3)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卷烟。

①“批发”环节“加征”: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注意】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②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即练:

单选题

  下列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B.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的,缴纳消费税

  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再缴纳一道消费税

  D.卷烟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均征收消费税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

【解析】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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