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备,逾期未报备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应当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超过时限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3.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开票人发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需更正的;
(2)购买方退货、退税、折让等原因需要作废的;
(3)其他需要作废的情形。
4.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时,应当填写作废原因,并加盖作废章。
5.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后,应当及时在发票系统内进行注销,并向购买方出具作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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