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根据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按照纳税人的纳税周期确定的。纳税周期一般分为月、季度和年度。如果企业的纳税周期为月度,那么跨年度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指在12月份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服务,应该在次年1月份进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的实际交付时间确认收入和成本,并按照实际发生的时间计提应纳税款。因此,如果企业在12月份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服务,在次年1月份才收到对方的付款,那么企业应当在次年1月份确认收入和成本,并在次年1月份计提应纳税款。
综上所述,跨年度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处理,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企业的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