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兼营行为指的是既从事应税货物的销售和进口,又从事应税劳务的提供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兼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 销售应税货物部分的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2. 提供应税劳务部分的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 = 应税劳务收入 × 3%。
3. 进口应税货物部分的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进口环节计税方法计算。
增值税兼营企业的应纳税额等于销售应税货物部分的应纳税额加上提供应税劳务部分的应纳税额再减去进口应税货物部分的进口环节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兼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应税货物的应纳税额,不得混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