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兼营行为和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都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既销售应税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又销售免税货物或者提供免税劳务的行为。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增值税兼营行为是指企业在销售应税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也销售免税货物或者提供免税劳务。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对销售应税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收入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纳税,而对销售免税货物或者提供免税劳务的收入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时,将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免税货物或者免税劳务混合在一起销售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对销售额进行分离计算,并对应税部分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纳税,对免税部分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增值税兼营行为和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销售应税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也销售免税货物或者提供免税劳务,后者是将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免税货物或者免税劳务混合在一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