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审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 纳税人提出的一般行政复议: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审的一般性行政救济方式。
2. 纳税人提出的特别行政复议: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审的特别性行政救济方式。特别行政复议主要适用于涉及重大税收争议、涉及国家税收政策、涉及国家税收利益等特殊情况。
3. 税务机关主动提出的内部行政复议:指税务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审的一种内部性行政救济方式。税务机关主动提出内部行政复议,是为了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