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改正或撤销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具体的行政复议程序如下:
1. 提出复议申请: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 受理复议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 复议程序: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对申请的复议程序,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复议期间,申请人可以提供有关证据或者陈述意见。
4. 复议决定: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复议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复议决定可以确认原行政行为,也可以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行为。
5. 行政诉讼:如果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