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裁决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的行政复议,另一种是人民法院进行的行政诉讼。
对于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的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行政行为确定。具体来说,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受理部门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对于中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
2.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地级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其所在地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
3.对于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其所在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
4.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个别具体行政行为,由其所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受理部门可能会因地区、行政行为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