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操作步骤如下:
1. 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 受理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 复议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如果需要延长审查期限,应当经过申请人同意并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4. 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5. 行政诉讼: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行为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同时,复议申请人应当具备合法的利益关系,否则复议申请可能会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