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缴纳增值税的时间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三种情况:
1.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货物交付时,即买方收到货物的时间。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所不同:
- 预收货款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货款的时间;
- 发生退货、退款或者折让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退货、退款或者折让的时间;
- 发生代销、寄售等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代销、寄售的时间。
2.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劳务完成时,即服务提供方完成服务的时间。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所不同:
- 预收劳务费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劳务费的时间;
- 发生退款、折让等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退款、折让的时间;
- 发生代理、分包等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代理、分包的时间。
3.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过户登记完成时,即买方完成过户登记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纳税期内,那么纳税人应当在该纳税期内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两个纳税期之间,那么纳税人应当在下一个纳税期内申报和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