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简述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03/21 09:25:03  字体: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次性向购买者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其中至少一种货物或者服务应征增值税,但无法确定应征增值税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具体金额。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的平均数计算应纳税额。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一定范围内,同时从事应征增值税货物或者服务和免税货物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情况下,应征增值税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额应当单独计算,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免税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额则不计入应纳增值税的计算范围。

因此,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无法确定应征增值税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具体金额,而后者则是同时从事应征增值税货物或者服务和免税货物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的时候,两者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直播公开课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资讯
      相关课程推荐
        快速问答
            速问速答

        没有找到问题?直接来提问

        查看更多 相关问题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恭喜你!获得专属大额券!

          套餐D大额券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