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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最主要的两种法律体系,它们有许多不同之处,包括以下几点:
1. 法律体系的起源:英美法系源于英国普通法,而大陆法系则起源于罗马法。
2. 法律的形式: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即法官根据先前的判例来做出决定。而大陆法系则以法典法为主要形式,即法律条文的文字为判决提供指导。
3. 法律的适用范围: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范围通常局限于案件本身,而大陆法系的法律适用范围则更广泛,通常包括社会和政治方面的问题。
4. 法律的解释权:英美法系法律的解释权通常由法官行使,而大陆法系法律的解释权则由立法机关行使。
5. 法律的审判程序: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通常是在法庭中进行,而大陆法系的审判程序则通常包括调查和审判两个阶段。
总体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的法律体系、法律形式、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解释权和审判程序等方面。这些不同之处会影响到法律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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