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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编辑:marker 2021/06/29 13:07:40 字体: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各盟市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财政局,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为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升业务素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21年度会计人员专业课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本通知没有特别说明时均指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2019年4月份以来没有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后,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所有会计人员均需要完成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结转至以后年度。

三、继续教育方式、内容及考核要求

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主要通过网络培训、现场培训和视同完成等方式完成。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现场培训应遵守当地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网络培训通过点击“内蒙古会计网”首页上“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进入。现场培训必须首先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培训报备,备案通过后方可按流程组织报名、培训、考勤、考核并上传培训及考核材料,培训结束后10日内必须提交所属管理机构记载学分,具体联系归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视同完成需依据相关规定申请。

继续教育内容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内容实施,重点培训内容是国家新发布的会计法规、准则、制度。

现场培训和网络培训均需在培训完毕后按要求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完成记载学分。

四、继续教育时间及学分记载要求

2021年度继续教育时间: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培训机构要严把培训质量关,采取必要措施杜绝挂学、代学等弄虚作假行为;要将各门培训课程设置为考试课程,把好课程结束的考试关;必须在年度培训截止日24时停止会计人员选购课程,在年度培训截止后90日内通过学分记载接口完成学员的学分记载;对没有完成信息采集报名培训的会计人员,督促其完成信息采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记载。

2021年度全科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以及备案通过的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其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记载,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在12月进行记载。其他方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记载,会计人员必须在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申请。各地会计管理机构必须在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记载。

五、继续教育其他事宜

各地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及时为备案的培训班以及申请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记载的会计人员进行学分记载。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时间及经费保障,支持会计人员知识更新,切实保障会计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及其他事宜请阅读内蒙古会计网【办事指南】栏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直接联系培训机构。

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请参阅《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关于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学习的通知》等,或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021年3月30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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