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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诉讼管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6 13:42:02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像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偿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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