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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变造会计凭证」单选题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金额是( )。
A、五十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五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有上述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点扩充】
所谓的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主要表现为:
(1)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2)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
(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帐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帐凭证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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