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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判断题
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
对
错
本题表述正确。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知识点扩充】
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提示】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要有两个。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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