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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项目」多选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用中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
A.为购入车辆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
B.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商业保险费用
C.为企业职工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D.为企业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知识点扩充】
特殊扣除项目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社会保险费。
【提示】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借款费用。
【提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6)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企业直接对外捐赠不可以扣除。
(7)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提示】一般企业:销售(营业)收入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比例为30%。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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