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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企业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5 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为2 78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50 万元,其他业务成本为30万元,财务费用为20万元,营业外收入为20万元(其中有4万元为国债利息收入),营业外支出为10万元(其中有2万元为税收滞纳金),所得税税率为25%,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时,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税收滞纳金不允许抵扣。假定该企业当年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 2014年度的净利润应为( )万元。
利润总额=5 000-2 780+50-30-20+20-10=2 230(万元); 应交所得税=(2 230-4+2)×25%=557(万元); 净利润=2 230-557=1 6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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