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毅/文
企业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分设机构,在某些方面一定程度上经过合理纳税筹划,便可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成立分设机构需承担相关费用,所以在筹划时企业要从整体观念和综合效益出发,权衡得失,以其达到效益昀大化。 一、设立销售公司降低消费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只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税,因此,企业可把消费税产品合理分成两部分定价,一部分以出厂价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之后销售公司再加一部分利润外销,这样工厂按出厂价缴纳消费税、税基降低,从而节省部分消费税。
例1:某摩托车生产厂生产的某品牌某型号的摩托车正常每辆销售价格 820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10%,当月生产销售摩托车 100辆。
方案一:厂家直接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是:8200×10%×100=82000(元)
方案二:成立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销售,摩托车生产厂低于原价10%转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销售时再加价以销售价格 8200元对外销售,这样摩托车生产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8200×(1-10%)×10%×100=73800(元)
由此,企业少缴纳消费税为:82000-73800=8200(元) 二、成立销售公司扩大费用列支范围的纳税筹划
对于新兴产业企业,在成长期间,往往需要作大量广告,而在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中,对内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一般是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允许在本年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要推到以后年度方可扣除。解决办法:成立单独核算的销售分公司,这样同一种产品在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作两次销售,销售额增大一倍,从而广告费列支标准随之加大,但需付出设立销售公司的相关费用。
例2:某市甲企业为新建企业,产品适用广告费扣除率2%,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企业年初推出一种新产品,预计年销售收入 8000万元(假设本地销售 1000万元+江浙地区销售 7000万元),需要广告费支出 260万元。
方案一:产品销售费用统一在本公司核算,需要在当地电视台、江浙地区电视台分别投入广告费 120万元、140万元。
方案二:鉴于产品主要市场在江浙地区,可在江浙地区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设立以后,与甲企业联合起来做广告宣传。成立公司估算需要支付场地、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 10万元,向当地电视台、江浙地区电视台分别支付广告费 120万元、140万元,其中:江浙地区销售公司销售额 7000万元,甲企业向江浙地区销售公司按照出厂价 6000万元作销售,甲企业当地销售额 1000万元。
分析:在方案一中由于广告费超出扣除限额 260-8000×2%=100(万元),尽管 100万元广告费可以无限期在以后年度得到扣除,但毕竟提前缴纳所得税 33万元(100×33%)。
在方案二中,若江浙地区销售公司销售收入仍为 7000万元,则甲企业向江浙地区销售公司移送产品可按照出厂价作销售,此产品的出厂价为 6000万元,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1000+6000)×2%=140(万元),江浙地区销售公司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7000×2%=140(万元),这样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 280万元,实际支出 260万元的广告费可由两公司分担,分别在甲企业和销售公司的销售限额内列支 120万元、140万元,且均不需要作纳税调整。同时,由于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不变,整体增值额不变,也不会加重总体的增值税负担;这样,就不需要提前计缴企业所得税 33万元了。 三、利用废旧物资企业成立独立的回收公司可节税
为了节约能源,国家鼓励废旧物资再利用,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给予了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同时规定对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 10%计算抵扣进项税。因此,再利用废旧物资的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更好的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
例 3:某市玻璃制瓶厂,为一般纳税人,其加工工艺是把废旧玻璃熔炼然后根据客户要求制作成不同型号的瓶子,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纳税方案一:原料向个人收购
该玻璃制瓶厂年销售产品收入为 1000万元,生产过程中消耗原料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600万元(向个人收购),耗用煤 120万元(税率为13%)、耗用电 70万元(税率为17%)、耗用水 10万元(税率为6%)、修理备件等其他耗费 11万元(进项税为 1.9万元)。因该企业收购个人送来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应交增值税税负较高,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17%=17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 =120×13%+70×17%+10×6%+1.9=3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70-30=140(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140×(7%+3%)=14(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140÷1000×100%=14%
产品销售利润额=1000-600-120-70-10-11-14=175(万元)
纳税方案二:自己成立回收公司
该玻璃制瓶厂单独成立一个具有规定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将该企业收购个人送来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业务分离出去,两者变成购销关系。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按照现行税法(财税字[2001]78号)规定销售环节免交增值税,收购环节不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税负为0;回收公司收购后再销售给该玻璃制瓶厂,该玻璃制瓶厂按税法规定便可按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假设该玻璃制瓶厂年销售产品收入仍为 1000万元,消耗所用原料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600万元由成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完成,为避免出现异常申报或者是转让定价骗取税款嫌疑,回收公司将收购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加价10%转售给该玻璃制瓶厂,这样玻璃制瓶厂就可按该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来票面金额的10%抵扣,生产用煤、电、水、修理备件等耗费不变,纳税情况如下:
①回收公司
免征增值税
销售收入=600×(1+10%)=660(万元)
收益额=660-600=60(万元)
②玻璃制瓶厂
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17%=17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 660×10%+120×13%+70×17%+10×6%+1.9=96(万元)
应纳增值税=170-96=74(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74×(7%+3%)=7.4(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74÷1000=7.4%
产品销售利润额=1000-660×(1-10%)-120-70-10-11-7.4=187.6(万元)
收益总额=①+②=187.6+60=247.6(万元)
分析: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增值税 140-74=66(万元),并使增值税税负率下降
(14%-7.4%)=6.6%,比方案一销售利润 175万元多实现 72.6万元,经纳税筹划使该企业不但降低了增值税税负、节省了增值税,同时企业利润达到了昀大化。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邑市顺达油脂有限公司)
导语:房地产业是众所周知的暴利行业,但反映在账面上,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却是“亏损”,仅有极少数实现了“微利”,暴利行业缘何成为“亏损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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