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习》2006年2月 总第2期
合营企业的资本及其与合作企业的区别


田永刚/文
中级《经济法》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11;以下简称“教材”)“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章,其内容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律制度。该章内容在历年考试中重点比较突出,其考点大多集中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资本”以及“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的区别”。就本章而言,如果大家能够准确掌握上述两方面的知识点,对应试应当是大有裨益的。一、合营企业的资本(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即:注册资本=中方出资额+外方出资额。例如,某合营企业分别由中国合营者出资 300万美元、外国合营者出资 200万美元设立,则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即为双方共同出资的 500万美元。需要注意的是,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会计意义上的“实收资本”不同。根据中级《经济法》教材所讲,内资企业的出资实行实缴制,即投资者应先全额缴付其出资额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这样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是一致的;而合营企业的出资实行认缴制,即投资者事先在合营合同、协议、章程中分别认缴出资,无需现实出资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再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如此在登记注册时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其实收资本在登记注册时可能为零,只有当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全部到位时,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才是一致的。
1.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
(1) 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称为投资比例。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的上限法律没有限制,但其下限不得低于25%。否则,不能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

(2) 在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内,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的比例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即: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入资本。例如,某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 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为 800万美元,则需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借入 200万美元,才能满足其投资总额为 1000万美元的要求;若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只有 200万美元,那就需要再借入 800万美元才符合其投资总额的要求。两种情况相比,后者投资项目的抗风险能力就大为削弱,同时也不符合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吸引外资为目的的初衷。因此,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应保持怎样的比例关系才是正确、合理的?“教材”根据相关法律,对此作了详细说明(见表1),这一知识点在历年考试中经常会涉及,希望大家对此予以关注。
表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 币种:美元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特殊规定
300万以下(含) 7/10 ——
300万~1000万(含) 1/2 300万~420万至少 210万
1000万~ 3000万(含) 2/5 1000万~ 1250万至少 500万
超过 3000万 1/3 3000万~ 3600万至少 1200万

例 1: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 1200万美元。根据规定,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万美元。
A.210 B.420 C.480 D.500

【解析】此题的答案为 D。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美元(含 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2/5,其中投资总额在 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万美元。本题投资总额为 12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为 500万美元。
(二)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三)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分为一般情形和外资收购两种情况。

1.一般情形的出资期限 在一般情形下,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分为“一次缴清”和“分期缴付”两种方式。(见
表2和表3)表 2一般情形下出资期限的规定
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
一次缴清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个月内缴清
分期缴付 第一期出资 比例: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个月内缴清
总期限 见表 3

表 3出资总期限的规定 币种:美元
注册资本 总期限
50万以下(含) 1年
50万~ 100万(含) 1.5年
100万~300万(含) 2年
300万~1000万(含) 3年
超过 1000万 审批机关审定

例 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 5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300万美元,中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 200万美元,如果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分三期缴付出资,则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应不低于( )万美元。
A.45B.60 C.75 D.100
【解析】此题答案为A。因为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题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300万美元,那么其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应不低于300×15%=45(万美元)。
例 3:中国某公司拟与外国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企业总投资额为 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5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 360万美元,外方出资 160万美元。各方出资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个月内一次缴清。中外双方这一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解析】此题应当判断为对。原因如下:(1)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美元(含 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2/5,其中投资总额在 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万美元。本题该企业投资总额为 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520万美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本题该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为 160/520×100%=30.77%,是符合法律规定的。(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次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出资应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个月内一次缴清。因此,其出资期限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外国投资者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 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例 4: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 2005年3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价款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于2005年 5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 120万美元
B.甲公司于 2005年 5月 30日向乙公司支付 60万美元,2006年 2月 28日支付 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06年 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 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 2005年 8月 30日向乙公司支付 80万美元,2006年 8月 30日支付 40万美元

【解析】此题答案为BCD。因为根据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该合营企业于 2005年 3月 1日成立,因此甲公司应于 2005年 5月 3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 120万美元的购买金。所以,A选项是符合规定的。另外,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 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B选项和 C选项因甲公司在向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个月内支付的数额不足总金额的60%,是不符合规定的。D选项因不符合应在 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的规定,也是错误的。
3.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转让程序
申请出资额转让→董事会审查决定→报告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
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是本章又一个重要的考点。把握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掌握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其区别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见表4)表 4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特点的比较
比较对象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合营方式 股权式企业。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契约式企业。不按投资比例分配,而以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组织形式 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可选择性。可以是中国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非法人,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
组织机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昀高权力机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为 4年 具有多样性。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以董事会为昀高权力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以联合管理委员会为昀高权力机构。董事(委员)每届任期不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表决一致通过的事项投资回收方式利润分配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存续期间外国合营者不得提前回收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净利润 得超过 3年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在合作期满时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以提前回收投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净利润、产品、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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