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习》2006年4月 总第4期
北宋时期的仓储管理与会计制度


康均 王涛/文

  北宋初年,中央政府的财政会计官制变动频繁,直至公元 1078年,宋神宗以盛唐时期的政府体制为蓝本实行官制改革,户部方始成为全国财政会计的总管部门。户部的主要职能是掌管全国的人口、土地、钱谷等方面的财政制度的颁行,各地贡赋的缴纳,以及劳役的征集与管理等事宜。户部主要有三个直属部门:度支部(主管全部的会计账簿核算)、金部、仓部。其中与仓储管理相关的机构主要是金部和仓部。
  金部主管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方面,凡涉及到金、银、钱帛等财物的入库手续,以及这些财物支出命令的审核、签发等事宜均归金部掌管,所有负责管理实物的仓储库房必须凭金部签发的凭证发放货物。仓部则主管国家财物收入的另一个方面——各种粮食的收入与仓储保管,所有粮食的支出命令均由仓部掌管审核、签发,各个仓库凭仓部签发的凭证发放货物。
  除金部和仓部以外,北宋时期与户部仓储系统有密切关系的,还有太府寺、司农寺两个部门。太府寺主要负责国库中钱帛、金银之类财物的储存与出纳的具体事宜,下设专门的仓库管理官员负责钱帛、金银等财物的储存、保管、验进、验出,以及在年终对本部所管财物的出、入、存等情况进行全面核算。司农寺则主要负责各种粮食的储存与出纳的具体事宜,其下属各个仓库均设有仓监官员具体掌管各仓粟米的储存保管、验进、验出,并且负责在年终对本部所管财物的出、入、存等情况进行全面核算。
  金、仓二部与太府、司农二寺,掌握着北宋王朝全部财政收支的管理与核算,各部、寺之间既有明确的分工,也有自己工作的重点,彼此之间密切相关,各个部门统一由户部总管,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财物管理核算系统。

二、北宋时期的仓储管理法律
  为加强仓储管理,北宋时期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北宋太宗时期制定的仓法规定:中央所有仓库在接受地方上交的金银、丝帛及其他物品时,必须由库官与监临官共同验收,仓库管理官员负责审核质量,过秤斤两,要求准确无误。监临官同时在一旁监督验收。如果有人不遵守相关规定行欺诈之举,一经查实确有其事,负责验收的官员、仓库管理官员将被斩首,监临官也将被从重定罪。3这是宋初恢复社会经济所采取的办法。到宋神宗时还特别制定有加强库藏财物管理的专门法律——《诸仓丐取法》,重点在于加强对财物支出的管理。该法规定:凡采用克扣等办法侵盗库藏财物者,据其情节轻重加以惩处:任何人如果克扣铜钱不满一百,判流放一年,克扣铜钱金额每增加一百则罪加一等,流放时间增加一年;如果克扣铜钱金额达到一千,则流放二千里,克扣铜钱金额每增加一千,罪加一等。4此外,凡挪用、扣压库藏财物者,亦如法治罪。宋神宗改年号“元丰”之后还规定,对于全国各地上交给中央官库的金帛、缗钱,如果中央的财政官员、地方的押送官员有敢于私自盗取者,以重罪处罚之;管理京都汴梁集市交易所收取的相关费用必须直接上交中央仓库专库储藏,作 为特种储备“封椿”使用。封椿钱财的取用必须有专门的支取凭证,凡挪用及擅取者,按违反封椿钱法条款论处。
  同时,北宋时期的仓法对盗窃罪制裁极严,凡盗窃国库钱物者,轻者施以杖刑,重则处死。宋太宗淳化四年(公元 993年)二月曾专门下诏:凡盗窃左藏内库钱币,金额在一百以下的杖八十,在一百以上的杖一百,在一千以上的判流放一年,且在一侧脸上进行刺字……金额在五千以上的判流放三千里,且两边脸上刺字……,如果金额达到三十千以上,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死刑。5不仅如此,如果仓储管理人员违犯有关制度,私自泄漏库藏财物的数量,也要严加治罪:漏泄库务所管钱数者,判罚流放三年,配二千里。
  从上述资料可以发现,北宋时期在加强仓库管理方面的制度要求较之以前历朝,要严格许多。

三、北宋时期的仓储管理制度
  北宋时期库藏管理方面的一个突出进步,是当时更多地考虑到管理与会计核算的结合问题。早在宋太祖时就规定,凡州官到任,必须亲自检阅所管账簿和盘查清点官物。宋太祖还规定仓库主管官员三年轮换一次,6以防止连任发生弊病,此后便成为定制。
  宋太宗继位以后,对于中央库藏的管理采用了一种较为先进的管算结合的办法。当时,将左藏库作为内藏库,曾诏令内藏库使翟裔等人对存放于左藏库之内的绫罗等财物分别登造账籍,按月向枢密院报告。内藏库所储藏之物“每千计用一牙钱记之。凡名物不同,所用钱色亦异,他人莫能晓,匣而置之御阁,以参验账籍中定数。 ”7也就是说,采用牙钱这样一种记录载体,对内藏库所存放的财物进行管理,每一千个财物用一个牙钱作为标记。不同的财物种类相对应的牙钱标记的颜色也不一样,两者之间的对应规则只有皇帝本人和少数的几个官员知道。经过登记之后的各种颜色的牙钱用专门的盒子收藏起来并且存放在皇帝身边,用来监督检验相关货物账簿登记数目是否正确。牙钱标记有些类似于当今运用的卡片账,只不过卡片账是公开的,目的在于便于财物的保管出纳;而牙钱则是保密的,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库吏搞鬼。这种以牙钱参验账目的管理办法,在当时取得了良好效果。太宗把这个办法当成了传家宝,在其晚年,曾特意叮嘱他的儿子赵恒(即后来的宋真宗):在内库的管理方面,你把牙钱管库这个办法保持下去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事实上直到宋神宗时还十分赞赏祖宗的那一套办法,他曾以牙钱标记的事教训他的辅臣,要他们懂得簿账的关防之法,以加强库藏财物的管理及审核。
  北宋时期对库藏财物出入也有比较严格的手续制度。凡财物出入以合法的经济凭证为准。财物出库必须由监门官根据库房所开出库证件,逐项检查。每晚库房关门落锁之后,由 仓库监临官亲自收管库房钥匙,第二天早晨再发给各库负责人。为了防止监门官日久作弊,当时的法律规定监门官一年一换。对监临官,则实行二年一换的制度。

四、北宋时期的仓储会计制度
  北宋时期,为了加强对库藏财物的管理,不仅有较为科学的账簿设置,而且在会计凭证的设计与运用方面也有很多成功的经验。
  (一)账簿设置
  在北宋时期,基层赋税征收部门设有钱粮簿账,用以反映税收征管活动中的钱粮收入及上调情况。在农业赋税收征管方面的账簿中,一般分别设置钱账、粮账。在手工,商业税收征管方面的账簿中则设置“课利账”等,除此之外的其他各项收入亦相应设置收入专账、钱账、课利账等,一般又按照金、银、钱、帛等名目分类设户记载;粮账则按各种粮食分别设户反映。这些都是基层赋税征收部门的主要会计簿账设置。
  财物保管出纳部门的会计簿账设置,则用以系统反映、监督各类财物的入、出动态,及见在结存之数。由于这一类部门主要是国家的各种仓库,故当时把这类部门的会计簿账统称为库账。如内藏库的簿账就叫做“内藏库账”。这类部门系按主管财物的类别设置保管出纳簿账,如太府寺所管仓库一般设有三类保管出纳簿账:钱、金、银为一类,帛为一类,其他物资则为另一类。但这种分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随着仓储管理的具体需要发生变化,如至道元年(公元 995年)“十月诏,左藏库每月供账,自今以钱金银、坐帛、杂色丝绵为三账,犀玉、鞍辔,杂物别具账……。”8也就是说,在一般性分类的基础上对“其他物资”进行了细分,按照财物类别划分为四类账簿了。
  司农寺所属各粮仓,一般分仓设置保管出纳账,当时把这类簿账叫做“粮账”,或“粮出入账”、“谷出入账”。在每本账中除按照粮食的种类分别设户核算外,还有按仓眼、堆垛分户进行核算的情形。如《宋会要辑稿·食货第五十二》谈到军需粮库时,“……别立库眼、排垛件析以闻”。显而易见,这种分户核算方法是与仓粮出纳的实际管理相对应的。
  (二)会计凭证
  在北宋时期的会计核算中,经济凭证方面的进步有两点,一是出现了不少专用性质的经济凭证;二是作为会计凭证的作用进一步明确。
  契、券、帖是北宋时期对一般经济凭证的通称,包括户账契、券及直接与会计事项有关的契、券和官帖。北宋时期的会计凭证可以划分为收、支两类。收入类大部分是专用性质的原始凭证,如农征所用的税契,典卖田宅、船、马所用的牙契。牙契统一由官方印制,史书上曾记载:这种牙契以相轻连的一千个数字为一本,整本出售。每个季度都必须向负责官员(即提举官)报告:本季度总共印刷了多少本,卖给了哪些部门,其中,某字号至某字号卖 过若干,某字号至某字号计交易钱若干,总计收到牙税钱若干,还剩下多少本没有出售,系某字号至某字号。这种税契既是纳税的凭据,又是登记簿账的依据。共他诸如商税、杂税之征,都有专门的税契,这些税契一般为正副两联,一联付给完税者,一联留存作为记账的依据。
  支出方面,也有一部分是专用性质的原始凭证。如对赴任或出差官员的伙食费开支,当时分别不同情况发给仓券、驿券及馆券,这些券也是处理会计事项的依据。《宋史·职官志》讲:“粮料院掌以法式颁廪禄,凡文武百官、诸司、诸军俸料,以券准给。”这反映了当时粮仓中凭证支给粮食的事实。
  对支出凭证,北宋时期还有比较严格的签批手续和审核程序。如左藏库审核官员每日根据请求发放货物单位的申请,审核批准后开出相关凭证,即支出文旁,这种经过审核批准后开出的文旁于第二天密封后送到左藏库。库官在收到文旁后按封记登记“请给历”,即请求发放货物名单表,以待备查。当领用人员持“正勾省帖”,即经过签批的领物凭据,到仓库中提取财物时,库官根据帖中签批内容与“请给历”相核对,核实无误,便在“省帖”及“历”中批注领受日期,并拆开原封文旁,对照如数支给。“所支文旁、正勾省帖粘连合帖,入当月或次月账内破除。”这里的“文旁”与“正勾省帖”都是仓库会计登记账目的原始依据。文旁是经过审核批准的支付命令,“正勾省帖”是经过签批的领物凭据,二者所记内容一致,但从两个不同渠道传入库房。两者必须粘贴在一起作为凭据,会计据此登记账目,将所发放货物在本月或下月的有关账簿中进行扣除,堪称手续完备。如果发生“正勾省帖”到,而文旁未到的情形,那么在期末向上级报告本月账目时,就应当仔细进行审核并向有关部门追索相应凭据。
  《宋会要辑稿》中还记有一种叫做“券簿”的凭证,这种凭证不是单张的纸帖,而是簿册。凡日常支出财物,随时在簿册上登记,并定期上报,以作为处理会计事项的原始依据。如“口券簿”就是当时军政部门请求发放“驿料”的依据。这种“口券簿”分为“四扇”,分由官员收掌,凡发生“一钱、一升、一尺”以上的支出事项,便在“口券簿”上登记,到期凭簿报销,上级会计部门便以此作为下账的依据。
  北宋时期分工合理的仓储管理机构设置、严密周详的仓储管理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证、账、实相互牵制的会计制度,从总体上表现出较高的仓储管理水平,为北宋时期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作者单位:康 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王涛湖北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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