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习》2006年5月 总第5期
针对财务欺诈的几条对策


  近年来,财务欺诈案件的频繁出现给我国乃至世界经济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 是证券市场的影响。找出财务欺诈的成因,对于预防财务欺诈非常重要。文章从财务欺诈的 成因分析入手,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己披露案例,提出防范财务欺诈的对策。


赵丽琴/文
  近年来,世界各国财务欺诈丑闻不断,从美国的“安然”、“世通”,到我国的“琼民源”、“红光实业”,这一系列财务欺诈案影响了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财务欺诈性质恶劣,影响深远,不仅损害了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更冲击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加剧了投机行为和市场波动,从而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其危害是灾难性的。
  财务欺诈是指组织整体或个人在进行财务活动时为获得不当利益而实施的故意行为,包括各种不法活动和非法欺骗行径,表现形式是利用财务和会计核算上的漏洞而策划和实施违法违纪活动,包括向社会或公众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财务欺诈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良现象,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财务欺诈行为不仅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误导了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心理趋向,而且还为腐败行为起滋生和掩护作用,从面导致更大的腐败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财务欺诈行为禁而未绝,且不断发展蔓延,其情形纷繁复杂,不胜枚举,但综合起来其造假手段和方式主要不外乎如下几个:
  1.虚拟资产,隐藏债务,以虚增所有者权益
  所谓虚拟资产,是指己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但由于企业缺乏承受能力而暂时挂列为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资产科目。利用虚拟资产,不及时确认、少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是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蓄水池”和“垃圾桶”。虚拟资产的主要手段有 :虚增库存存货,如发出商品不记账,己销商品成本不予结转 ;不良资产长期挂账,如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超过受益期限的待摊费用,盘亏、毁损的资产不予转销,超期服役已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注销等。隐藏债务的手段多种,昀常见的是到期应付费用不予确认,如借款利息、票据利息、应付债券利息,外币负债的汇兑损失等,按制度规定在会计期末应予确认为本期费用和负债,而有些公司则不予确认和报告。其结果是少计费用,虚增了本期利润,少计负债虚增了所有者权益。
  例如,被称为中国诈骗第一案的红光实业,在上市申报材料中隐瞒了固定资产不能维持正常生产,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炉实际上己满使用年限,折旧已经提完,己无法正常运转的严重事实,使红光实业骗取了上市资格,达到了筹资圈钱的目的,而带给中国股市和投资者的却是震撼和损失。 2000年,会计师事务所对深中浩的财务报告提了五点保留竟见,其中涉及到公司对 8065万元的呆账未及时处理和 4824万元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未予处理。
  2.虚构交易事项
  虚构交易事项是昀简单也昀常见的一种造假手段,包括虚构交易事项和制造经济业务两种类型。在 2001年受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事件中,运用此类造假手法的约占 40%.
  其主要手段:一是签订销售合同,物权尚未转移时确认收入;二是将库存商品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增加应收账款,使主营业务收入虚增,形成白条利润,同时又通过应收账款虚增了资产。虚构交易事实通常涉及到虚构销售对象、虚构销售业务,一般还需填制虚假发票,伪造经济合同、银行账单、税务发票、海关报关单等一系列法律凭证。因此,这类造假不仅违反了会计法规而且往往也违反合同法、税法等重要经济法规。
例如,2001年银广夏事件,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增主营业务收入,虚增巨额利润 7.45亿元,给 2001年的中国股市带来巨大震动。再如,1997年张家界公司与张家界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深圳凯来德实业公司、湖南兆华投资公司签订了 150亩土地转让协议,金额合计 4295万元。协议约定,受让方需在半年内付清全部价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证。张家界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土地使用权也未转移的情况下,将土地转让金额定为当年收入,使收入虚增 4295万元。这种方式形式上看是合法的,实质也是一种欺诈行为。
  3.运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是公司编制财务报告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实务,不同的会计政策能够产生不同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会计制度同任何制度一样都具有局限性,会计准则所固有的估计和专业判断以及会计核算方法的可选择性给上市公司管理层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在现有的以会计准则为企业会计规范的模式下,对某一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往往有很多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对公司的财务报告有很大影响,从而为管理层操纵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提供了机会。公司往往借助于多种多样的会计政策选择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后果,其主要方式有:
  (1)使用不当的收入确认方法。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只有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才可以入账,但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常常通过错误使用会计原则虚增销售收入,主要的手段有:完工百分比法的不适当运用、提前开具销售发票以及在存有重大不确定性或者需要提供未来服务时就确认了收入等。
  例如,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度虚列营业收入,受到中国证监会查处。中国证监会罚字(1998) 82号文件认定:“国嘉实业控股的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软科技)依据其与某外贸公司于 1997年 12月 5日签订的出口协议,将某化工品公司在 1997年 12月 31日支付的 500万元计入当年收入,并向某化工品公司开具软件销售发票,但此时国软科技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才开始开发,国软科技在尚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商品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将在 1998年才能确认为收入的 9600万元提前确认为 1997年度收入,违反了收入确认原则;同时,国软科技于 1997年 12月 24日向美国 IMS-NET CORP购买了供其开发使用的软件、硬件共计 3189万元,与北京康茅国际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人工费用包干协议书,向其支付包干人工费用计 311万元,以上两笔费用共计 3500万元,计入 1997年度销售成本。上述行为使国软科技 1997年度经营利润虚增了 6100万元,导致其母公司国嘉实业 1997年度合并报表中利润虚增,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嘉实业的经营成果.”
  (2)改变折旧政策。
  如通过延长折旧年限的方法,或者通过改变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如改加速折旧法为直线折旧法)等来降低当期折旧费用,以增加当期利润,同时又可以高估资产的账面价值。
  (3)通过改变存货的计价方法和六大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人为调节各期利润和资产账面净值。
  (4)通过改变坏账准备的计提比率或计提范围来降低当期费用,增加当期利润和应收账款的可变现净值。
  (5)运用不恰当的股权投资方法,人为调节收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如果采用权益法,当被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时,投资企业必须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损失。但一些公司却相机致宜,对于亏损的被投资企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却采用了成本法,不确认投资损失。
  (6)使用不当的费用确认方法。
  合理确定借款费用的关键在于使其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以及在费用化时应如何提取和摊销。上市公司往往采取不合理的费用确认方法以达到少记当期费用、虚增当期利润的目的。这类方法包括:不恰当地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递延当期费用,潜亏挂账等。
  以借款费用为例,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金融手续费。按制度规定借款费用根据其借款的用途可将其计入开办费、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某些上市公司借此人为调节借款费用,应计入费用的却予以资本化,从而达到人为调节利润之目的。例如 2001年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并罚款 100元的金路公司,在 1997年年报中,以多计资本化利息,少计财务费用等手段虚增利润 3415.17万元。
  4.利用资产置换等非经营性交易主要包括:处置资产、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费用减免、税收减免、财政返还和补贴等。
  (1)转让、置换和出售资产 .
  由于我国对公司的价值评估方法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公司并购的法律和财务处理不够完善,同时也由于地方政府部门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刻意参与,使得资产转让和置换表现为不等价交换和利润转移。具体形式有:一是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经营和等额债务剥离,以降低财务费用和避免不良资产经营所产生的亏损或损失;二是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转卖给母公司,获得一笔可观的收益;三是母公司将优质资产低价卖给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进行置换。
  (2)债务重组。
  由于债务重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债务重组受益,于是一些业绩欠佳的上市公司就想到了债务重组收益,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会计报表。但经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并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从源头上堵住了用债务重组来创造收益的漏洞。
  (3)地方政府的“援助”。
  地方政府常常以各种方式给予处于困境的上市公司各种“援助”,包括:越权给上市公司税收返还政策;直接给上市公司提供财政补贴;通过一些手段对上市公司拖欠的银行利息给予核销减免。这种地方政府的“援助”成为许多亏损上市公司改变盈亏状况的重要手段。
  5.利用时间差异
   主要方式有:将应由本期补偿的已销产品成本推迟到以后期间结转,将应由本期负担的已发生费用列作待摊,将应计入本期但以后支付的费用不予计提,以虚增本期利润和资产 ;将以后期间的收入提前确认或者虚开发票,次年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冲回。借助签订“买断”收益权的协议,提前确认收入。
  6.掩饰重大交易或事实
  掩饰重大交易或事实有两种做法,一是利用报表项目进行掩饰,在会计报表项目中,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作为调节器。二是在表外披露中掩饰,通常是对重大事项如诉讼、担保事项等隐瞒或不及时披露。
  例如,2001年,银鸽投资公司委托上海慧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管理的 1.2亿元几乎全部购进银广夏股票,购入均价为 35元,期限即将到期,两公司均表示无力还款。公司 1.2亿元委托理财资金存在全部或大部分不能收回的巨大风险。究其原因,就是由于重大交易事实被隐瞒,投资者事前没有得到相关信息,由此遭受巨大损失。
  财务欺诈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危害是不言而喻的,而且从规模和范围上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本应成为与之斗争的卫士,然而事与愿违,注册会计师的倒戈相向,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造假的情况却比较严重。2001年 12月,国家审计署对 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当年完成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共抽查了 32份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审计调查,发现有 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或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视而不见或与上市公司一起参与进行财务欺诈,造成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从现象上看,财务欺诈的存在,说明组织的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同时也说明财务会计监督不力;从本质上说,对财务欺诈若不加以制止,它将迅速蔓延,不仅会危及整个组织的正常生存与健康发展,而且会侵害国家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导致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因此,无论其表现如何,财务欺诈在性质上都被认为是极端重要的,这对于组织的高层管理当局及利害关系人都是如此。
  注册会计师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应该建立其防范财务欺诈的独立审计体系,履行“经济警察”的职责。当前应从如下几方面建立起独立审计防范财务欺诈的壁垒。
  1.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的独立性 .
  《独立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惟一技术依据,其中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公允性等概念的阐述以及稳健原则的应用,对于理解和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但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因此,首先,应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审计行为准则及审计法律责任依据的地位,明确规定《独立审计准则》是遴选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标准,是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为准则,是公司审计委员会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的依据,是判定审计师法律责任的依据。其次,完善《独立审计准则》审计责任原则,通过法律责任保持审计独立性。
  2.为审计者提供充分的职业培训和业务咨询
  审计机构应组织审计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后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拓宽视野,提高素质,并建立高效的业务咨询服务部门,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技术问题的审计人员提供及时的协助。
  3.加强行业监管
  对从业人员加强教育,特别是要强化其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如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我国可借鉴国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 CPA协会内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明确赋予它惩戒权,与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形成互补。

  4.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风险意识
  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审计质量的好坏和审计风险的大小,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对控制和防范审计风险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加强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通过学习研究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巩固和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 ;同时要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职业要求和职业纪律,强化道德意识,提高道德水平。另外,由于审计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阔,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有深厚的业务知识,还必须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能力。
  5.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因某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原因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灭顶之灾。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质量控制制度。可采取: (1)实行专业化分组,即按审计人员的知识特长实行专业分组、使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较熟练地驾驭审计资料和克服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2)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3)合理运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保证所有的审计工作均遵照独立审计准则执行。
  6.加快推行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合伙人制度的实质是:会计师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业务失误或作假造成的风险,相当于以自己的损失来担保业务的质量和真实性,使注册会计师造假的成本无限提高。在以质量和公信力取胜的环境下,各种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个体的、有限责任的,昀后都应归到合伙人制度,这是一种市场筛选的结果。合伙制合乎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方向。
  7.审计实施中对财务欺诈的分析性复核
  注册会计师在具体审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针对财务欺诈的特征,利用经验分析找到欺诈行为的蛛丝马迹。管理层参与造假的过程中,处心积虑地掩盖欺诈行为的痕迹,但是“纸包不住火”,只要我们保持职业谨慎的态度,利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利用财务比率分析以发现财务欺诈。
  ①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率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该指标反映一个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一个公司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主营业务利润率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是至关重要的,并且要在同行业中保持前列水平。但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要想长期保持在行业前列是相当困难的。假若一个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异乎寻常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这时,我们就应对其持怀疑、谨慎的态度。现以蓝田股份为例, 2000年年报以及 2001年中报显示,蓝田股份水产品的毛利率约为 32%,饮料的毛利率达 46%左右(而同行业的深深宝的毛利率仅为 20%,驰名品牌承德露露毛利率也不足 30%):另外,从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结构来看,相关产品都是低附加值商品,出现如此之高的毛利率,的确很难令人置信.

  ②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保持一定的赊销以扩大销售范围和市场份额是很正常的。由于各个行业的特性、竞争程度不同,也导致该指标的数值有所差异,如商业企业一般采取现销,该指标的数值较低。但对于该指标过高或过低,投资者就应该引起警惕。过高,有的甚至超过 1,那么投资者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真实性就应有所怀疑,有可能是关联交易产生的虚假销售收入,或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过低也不可信,可能是恶意虚构的销售收入。如蓝田股份公司 2000年销售收入 18.4亿元,而应收账款仅 857.2万元,比率为 0.5%;2001年中期这一状况也未改变,销售收入 8.2亿元,应收账款 3159万元,比率为 3.8%。这在现代信用经济条件下,使人无法置信:一家企业,如此巨大的销售数额,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③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可在现金流量表中查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包括本期现销所收到的现金以及上期的应收款回笼的现金,对于正常周转的企业,该指标应该大于 1。该指标可以验证主营业务收入的含金量,若该指标较低的话,可能是关联交易较大、虚构销售收入或销售己透支,业绩来年很可能出现“变脸”。

  ④其他应收款/流动资产。这是验证上市公司是否进行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交易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从会计定义上看,其他应收款科目主要核算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无关的款项往来,比如企业的备用金就通过这个科目,按理来说该科目金额一般很小。但据有关统计数字表明,目前中国上市公司该指标数值普遍偏高。该指标数值越高,说明流动资金运用在非正常经营活动的比例越高,与关联方的联系紧密程度越高。面对这种不正常的状况,业内人士戏称其他应收款科目为“垃圾筒”,处理的都是一些不正当的交易往来。

  ⑤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补贴收入,对于一个非投资管理型的企业来讲,营业利润表明了公司主营业务盈利额的大小,这也是公司利润额的主要来源。目前却存在着一部分上市公司是“投资收益挑大梁”的现象,这说明一些上市公司利用“投资收益”来操纵利润。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大多属于一次性的,用非经常性损益撑起的业绩只能是“昙花一现”。目前,许多上市公司业绩大变脸主要缘于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判若两人”,如福建水泥 2001年中报的预警等。因此该指标为负或比例很小,说明公司主营不行或业绩不可靠。

  ⑥支付的所得税 /利润总额 (参考指标:支付的增值税 /主营业务收入或支付的增值税 /主营业务利润)。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3%,由于现行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存在差异,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不一致,应纳税所得额是依照现行税法通过利润总额调整而来,但总的来说两者相差不大。若公司支付的所得税与利润总额的比例跟企业所得税税率相比小很多,说明公司的利润总额不实,虚假可能性较大。财经记者对银广夏的怀疑之一就是该公司上交的所得税较少。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总是与一定的生产收入相对应。过低,说明有可能一大部分的生产收入是虚构的。因此,公司支付的增值税款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可与 6%作比较, 6%是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于增值税是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主营业务利润可以作为增值部分参照的对象,公司支付的增值税与主营业务利润的比率,也可以与 17%或 13%的增值税率作比较。

 

  (2)“剔除法”分析。
  “剔除法”是将财务报告中虚拟资产,非经营性收益和关联交易等产生资产和利润的“水份”剔除,考虑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财务报告的差异,以发现审计项目实施中的欺诈风险点。主要包括:
  ①不良资产剔除法。这里所说的不良资产,除包括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等虚拟资产项目外,还包括可能产生潜亏的资产项目,如高龄应收账款、存货跌价和积压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不良资产剔除法的运用,一是将不良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比较,如果不良资产总额接近或超过净资产,既说明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可能有问题,也可能表明企业在过去几年因人为夸大利润而形成“资产泡沫”;一是将当期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和增减幅度与当期的利润总额的增加额和增减幅度比较,如果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及增减幅度超过利润总额的增加额及增减幅度,表明企业当期的利润表有“水分”。

  ③异常利润剔除法。异常利润剔除法是指将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非经营性收入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剔除,以分析和评价企业利润来源的稳定性。当企业利用资产重组调节利润时,所产生的利润主要通过这些科目体现,此时,运用异常利润剔除法识别会计报表粉饰将特别有效。
  (3)现金流量分析法。
  现金流量分析法是指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现金净流量分别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的质量。一般而言,没有相应现金净流量的利润,其质量是不可靠的。如果企业的现金净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将意味着与已经确认为利润相对应的资产可能属于不能转化为现金流量的虚拟资产,表明企业可能存在着粉饰会计报表的现象。
  总之,财务欺诈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所以对其治理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以上提出的防止财务欺诈的审计对策也不是万能的,还存在许多缺漏,这些欠缺和不足只有靠以后我们在工作中逐步发现和改进。
                                   作者单位:上海市南汇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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