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习》2006年6月 总第6期
固定资产投资现金流量分析之比较


黄金曦/文
导言
  现金流量分析是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基础,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教材(简称“职称教材”)和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简称“注会教材”)对固定资产投资中现金流量的分析采用了不同方法,给学习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了两种教材的不同点,有助于读者理清思路,加深对问题的理解。

一、借款利息处理的比较
  固定资产投资所需资金如系借款提供,则会发生利息支出,利息按发生的时段不同,分为资本化利息和费用化利息。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时,应首先将筹资活动与投资活动分开考虑(即不考虑筹资渠道的差别,认为所有的资金提供者都是投资人),所以无论是资本化利息还是费用化利息均不能作为项目的现金流出。资本化利息只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不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组成部分,但它会通过折旧影响项目经营期的现金流量。费用化利息作为企业的一种费用,是否具有抵税作用,两种教材采用了不同的观点。
  职称教材中,营业现金净流量计算公式为 “(收入-付现成本-折旧-摊销-利息)(1-所得税税率)+折旧+摊销+利息”。从公式中可以看出,费用化利息与折旧一样存在抵税效用,增加项目现金净流量。而注会教材中,进行企业实体现金流量分析时,并不考虑其抵税作用。例如,假设固定资产投资资金 1000万元系银行借款取得,借款年限 5年,年利率10%,项目建设期 2年,固定资产寿命期 8年,投产后每年营业收入 685万元,付现成本 260万元,年折旧 125万元,所得税税率33%。职称教材中,经营现金净流量 NCF 3-5=(685-260-125-100)(1-33%) +125+100=359(万元)。注会教材中,经营现金净流量 NCF 3-5=(685-260-125)(1-33%)+125=326(万元),二者的差额359-326=33即利息抵税额(100×33%)。
  从固定资产投资方案本身来看,如果企业存在费用化利息,利息可以在当期税前加以抵扣,现实中是存在抵税作用的,所以笔者认为职称教材的处理方法更符合企业实际,更具有客观性。

二、会计残值与税法残值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比较
  当固定资产报废时,会计净残值可能与税法净残值存在差异,这也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例如某设备其账面原值 200万元,税法规定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为 5年),税法净残值 10万元,使用寿命 5年,会计预计净残值 13万元,所得税税率33%,由于会计净残值与税法净残值发生差异,在报废时会形成 13-10=3(万元)的营业外收入,使所得税增加3×33%=0.99(万元),所以设备报废时净残值收入及变现净收益纳税的现金净流量=13-0.99=12.01(万元)。注会教材中需要考虑净残值差异所引起的现金流量,而在职称教材上并未涉及,就分析问题的全面性而言,职称教材是存在缺陷的。因此为保证现金流量分析体系的完整性,应在职称教材中补充相关内容。如果职称教材为使问题简化,不考虑这一点,则应在基本假设中加入会计残值与税法残值相等的假设。

三、更新改造项目中旧设备变现对所得税影响时间的比较
  固定资产更新决策中如使用新设备替代旧设备,旧设备需要变卖,当变现净收入与其账面价值不等时,则会产生变现损失抵税或变现收益纳税的问题。在两种教材中,关于抵税和纳税在何时处理是不相同的。
  职称教材中,旧设备变现损失抵税或变现收益纳税发生的时点,分为两种情况:1、项目存在建设期时,发生在建设期期末(NCF S);2、不存在建设期则发生在经营期第 1年年末(NCF1)。而注会教材为使问题简化,一般不考虑建设期,旧设备变现损失抵税或收益纳税发生在第 1年年初(NCF 0),也就是说与职称教材中的第 2种情况相比,即使抵税或纳税现金流量数额相同,注会教材中现金流量产生的时间也会比职称教材中的现金流量提前 1年,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两者的现值必然存在差异。例如,旧设备原值 320万元,已提折旧250万元,变现价值60万元,所得税税率33%,旧设备变现损失抵税(70-60) ×33%=3.3(万元)。职称教材中继续使用旧设备相关现金流为 NCF 0=-60万元,NCF 1=-3.3万元,而注会教材的处理结果为 NCF 0=-63.3万元。
  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哪种更符合现实情况?由于所得税在年末统一汇算清缴,因此,应将旧设备变现损失抵税或收益纳税的相关现金流量放在旧设备变卖当期期末考虑。当不存在建设期时,应按职称教材的处理方法将纳税影响放在第 1年年末考虑,当存在建设期时,应计入旧设备变现当年的年末的现金流量。

四、更新改造项目中旧设备折旧处理的比较
  职称教材中假设经营期与折旧年限相同,固定资产不存在提前或延迟报废的情况。而注会教材需要考虑设备提前报废对所得税的影响,并且注会教材中无论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的选择均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例如,旧设备原值 110万元,税法规定直线法折旧,税法净残值 10万元,法定折旧年限 5年,现已使用 3年,变现价值 40万元,尚可使用 3年。按注会教材的处理方法,旧设备未来第 1年和第 2年每年计提折旧(110-10)/5=20(万元),第 3年因为折旧已提足,不再计提。职称教材中旧设备折旧额不是按税法规定处理,而是以其变现净收入和预计使用年限为基础进行计算,如上例中的年折旧应为(40-10) /3=10(万元)。
  存在所得税的情况下,折旧的抵税数额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如果按会计方法处理折旧,在计算所得税时还必须进行复杂的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对折旧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应采用注会教材的观点,即凡是涉及到折旧问题,均应按税法规定处理。
                                      作者单位:重庆工学院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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