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习》2006年7月 总第7期
 

税法
【问题】请举例说明一下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退职费、内部退养的区别?
【解答】(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相关内容: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年的按 12年计算。【例题】甲在某单位工作了 8年,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100000元,当地年平均工资 12000元。免征额=12000×3=36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36000)÷8-800]×20%-375}×8=8520(元)
  (2)“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 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 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的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 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 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例题】若乙取得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10000元,乙每月工资为1000元。由于 10000/1000=10次>6次。应按照 6次进行划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0000÷6-800)×10%-25]×6=370(元)。
  (3)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例题】丙还有 15个月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 15000元。丙个人月工资为 1000元。
(1)确定适用税率 15000÷15+1000-800=1200(元)适用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为 25。(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0+1000-800)×10%-25=1495(元)

会计
【问题】请老师总结实际利率法的原理。
【解答】在实际利率法下,债券投资的每期应计利息收入等于债券的每期期初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由于债券的账面价值随着债券溢折价的分摊而减少或增加,因此,所计算出的应计利息收入随之减少或逐渐增加。每期利息收入和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收入的差额,即为每期溢折价的摊销额。
   溢价的情况,由于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是不变的,而每期利息收入则是逐渐减少的,所以两者之差是逐渐增大的,即摊销的溢价逐渐增大,比起按直线法摊销的溢价来说,按实际利率法第一年摊销的溢价一定小于按照直线法第一年摊销的溢价(即实际利率法下各期溢价摊销额平均值)。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变)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倒挤,逐期增加)
      投资收益 (期初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逐期减少)
  如果是折价: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变)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折价) (倒挤,逐期增加)
    贷:投资收益 (期初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逐期增加) 应付债券也是一样的原理 随着溢价的摊销,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会逐期减少,而各期的利息费用等于实际利率乘以期初应付债 券的账面价值,因此,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债券利息收入的金额会逐期减少,而按照债券面值计算的应计利息不变,所以倒挤出来的摊销的溢价会逐渐增加。
  可以结合分录进行理解:
  借:应付债券——债券溢价(倒挤,逐期增加)
    财务费用 (期初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逐期减少)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变)

【问题】老师,我在做题目的时候发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不和所占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金额相等,应该有什么样的等式成立呢?我做题时应该怎样检查我做的是否正确呢?
【解答】在初始投资时,投资成本明细是等于所有者权益总额乘以持股比例的,而被投资方经营一段时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所占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不一定相等,会有下面等式成立:投资成本明细+股权投资准备明细+损益调整明细=所有者权益总额×持股比例
  一定不要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考虑在内。因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是投资方自己进行的核算与摊销,与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只要您在计算时按上面给出的等式,就可以检查企业核算的投资各明细是否正确了。

【问题】假设本月有多交增值税,则下月的会计处理应该怎样结转增值税明细科目呢?
   【解答】增值税的三级明细科目在期末可能会有余额,而期末增值税只需要按照增值税的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进行计算得出即可。
  如本月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0
    贷:银行存款                  10
  月末发现本月只需要交 7万,多交了 3万。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
   则下个月可以少交 3万元。 到了下个月可能有三种情况: 如果企业跟据以前各期的销售情况进行估计,当月预交了 5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
    贷:银行存款                  5
  (1)到了期末,当月实际应交的增值税为7万元,则当月应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2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
  这种情况下,“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和贷方自然抵减。两期累计应交未交增值税1万元。
  (2)到了期末,当月实际应交的增值税为4万元,则应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1万元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
  这种情况下,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有多交的4万元。
   (3)到了期末,当月实际应交的增值税为 8万元,则当月应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 3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
   这种情况下,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和贷方自然抵减。

财务管理
【问题】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小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年折旧额如何处理?残值如何处理?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大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年折旧如何处理?残值对所得税的影响如何处理?
【解答】请按照下面的原则掌握:
  (1) 因为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才处置设备(即变现),所以,不论税法的折旧年限比会计折旧年限长或者短,都应该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 (2)因为涉及折旧抵税问题,所以计算年折旧额时,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 (3) 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变现时的折余价值=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报废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的折旧总额);(4)变现净损失抵减所得税支出(减少现金流出),变现净收益增加所得税支出(增加现金流出)。

【问题】为什么对于独立的投资方案而言,用现值指数法分析时,贴现率的高低影响方案的优先次序?
【解答】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有两个独立的投资方案:
  方案一:投资额为 130万元,无建设期,该方案可使每年的现金流量增加40万元,经营期为 5年,期末无 残值;
  方案二:投资额为 100万元,无建设期,该方案可使每年的现金流量增加 20万元,经营期为 10年,期末无残值。
   (1) 当要求的昀低报酬率为10%时: 方案一的现值指数=40×(P/A,10%,5)/130=40×3.7908÷130≈1.17 方案二的现值指数=20×(P/A,10%,10)/100=20×6.1446÷100≈1.23 此时,方案二的现值指数 1.23大于方案一的现值指数1.17,因此当要求的昀低报酬率为10%时,应优先选择方案二。 (2) 当要求的昀低报酬率为15%时: 方案一的现值指数=40×(P/A,15%,5)/130=40×3.3522÷130≈1.03 方案二的现值指数=20×(P/A,15%,10)/100=20×5.0188÷100≈1.00 此时,方案一的现值指数 1.03大于方案二的现值指数1.00,因此当要求的昀低报酬率为15%时,应优先选择方案一。
  由上述计算知,在现值指数法中,贴现率的高低影响方案的优先次序。

【问题】为什么当净现值大于零时,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大于预定的贴现率?
【解答】具体解释如下:
(1) 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就是项目的内含报酬率,按照投资项目的报酬率作为折现率计算得出的净现值等于零; (2)
计算净现值时折现率在分母上,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分母越大比值越小,即折现率越大,净现值越小;所以,如果按照预定的贴现率计算得出的净现值大于零,则意味着预定的贴现率低于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即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大于预定的贴现率。

【问题】股东现金流量的风险比实体现金流量大,它包含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实体现金流量不包含财务风险,比股东的现金流量风险小。请解释一下这句话。
【解答】解释如下:
  (1)计算实体现金流量时,不需要扣除利息和还本支出,所以,利息和还本支出对实体现金流量没有影响,因此,实体现金流量不包含财务风险;
  (2)计算股东现金流量时,需要扣除利息和还本支出,所以,利息和还本支出对股东现金流量有影响,

【问题】教材中说按照实体现金流量法和股权现金流量法计算得出的净现值没有实质区别,如果实体现金流量折现后为零,则股权现金流量折现后也为零;如果实体现金流量折现后为正值,股权现金流量折现后也为正值。是否可以把净现值没有实质区别理解为净现值相等?
【解答】“净现值没有实质区别”的含义是,要么同为正数(但不一定相等),要么同为负数(但不一定相等),要么同为零。也就是说,按照实体现金流量法和股权现金流量法得出项目是否可行的结论一致,但是并不能认为按照实体现金流量法和股权现金流量法计算得出的净现值相等。 举例说明:
  某公司的资本结构为负债占60%,所有者权益占40%;负债的税后成本为5%,所有者权益的成本为 20%,加权平均成本为11%,该公司正在考虑一个投资项目,该项目需要投资100万元,预计每年产生税后(息前)现金流量 22万元,其风险与公司现有资产的平均风险相同。该项目可以不断地持续下去,即可以得到一个永续年金。公司计划筹集 60万元的债务资本,税后的利息率仍为5%,企业为此每年流出现金 3万元;筹集40万元的权益资本,要求的报酬率仍为20%。则:
  按照实体现金流量法,净现值=22/11%-100=100(万元),项目可行;
  按照股权现金流量法,净现值=(22-3)/20%-40=55(万元),项目可行。

审计
【问题】 在销货交易的实质性测试程序中,注册会计师对销货业务真实性的三类错误:一是未曾发货却已将销货业务登记入账;二是销货业务重复入账;三是向虚构的顾客发货,并作为销售业务登记入账。其中,第一项和第三项具体有何差异,如何理解这三类错误对真实性的影响?
【解答】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通常是在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情况下发生,涉及的部门有销售部门、仓库和会计部门,因此注册会计师对于这种情况必须实施更为详细的审计程序。
  第一种情况,未曾发货却已将销货业务登记入账。如果不存在舞弊行为,这说明还没有向客户发货,就开具了销售发票,即提前确认销售业务,并根据销售发票确认了销售业务,从而使得记录的销售业务事实上没有发生。检查这种错报,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的逆查程序,从主营业务追查至销售发票、发运凭证,直至存货永续记录。
  第二种情况,重复入账。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发运凭证没有连续编号,因此可以直接检查销货交易记录清单和发运凭证的连续编号情况。
  第三种情况,向虚构的顾客发货,并作为销售业务登记入账。这种情况只能说明被审计单位存在串通舞弊行为,纯属虚构销售业务,也就是记录的销售业务实际上没有发生。检查这种错报,因为是虚构客户资料,因此注册会计师可以直接检查有关客户的资料和销售单,以确定销售是否经过审批和发货手续。
  另外,对于这三种错报,注册会计师还可以直接通过应收账款明细账的贷方分录来检查,因为如果是虚构的客户,则无法收到款项,应收账款账户昀终只能以坏账形式注销.所以对于记录不久的销售业务就注销的应收账款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追查至相应的发运凭证、销售单和顾客订货单。

【问题】为什么对销售收入实施截止测试程序对销售收入的审计尤为重要?截止测试具体如何执行?
【解答】对于任何营利性企业来说,销售收入是影响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昀直接因素。对于一些会计报表需要对外保送的企业,比如需要将财务报表保送至上级主管机关的国有企业,需要定期披露会计报表的上市公司,这些企业一方面尽可能“优化”会计报表反映的经营成果,另一方面尽可能平衡各年度之间的经营成果,往往会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尤其是在年度末,很多企业都面临增加账面销售收入的压力,因此将下一年度的销售提前至本年确认的情况就时有发生。基于此,为确保所有重大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都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对销售收入实施截止测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截止期测试运用于实质性测试,收入的截止测试目的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计入本期或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否被推迟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防止利润操纵行为。
  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把握三个日期:发票开具日期或者收款日期、记账日期、发货日期(对服务业则是提供劳务的日期)。检查三者是否归属于同一适当会计期间是营业收入截止期测试的关键所在。 围绕上述三个重要日期,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选择三条审计路线实施营业收入的截止期测试:
  (1)以账簿记录为起点
  从报表日前后若干天的账簿记录直至记账凭证,检查发票存根与发运凭证,目的是证实已入账收入是否在同一期间已开具发票并发货,有无多记收入。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直观,容易追查至相关凭证记录,以确定其是否应在本期确认收入,特别是在连续审计两个以上会计期间时,检查跨期收入十分便捷,可以提高审计效率。缺点是缺乏全面性和连贯性,只能查多记,无法查漏记,尤其是当本期漏记收入延至下期,而审计时尚未及时登账时,不易发现应记入报告期收入而未记的情况。使用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高估营业收入。
  (2)以销售发票为起点
  从报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发票存根查至发运凭证与账簿记录,确定已开具发票的货物是否已发货并于同一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具体做法是抽取在报表日前后使用的若干张发票存根,追查至发运凭证和账簿记录,查明有无漏记收入现象。这种方法也有其优缺点,优点是较全面、连贯,容易发现漏记的收入;缺点是较费时费力,有时难以查找相应的发货及账簿记录,而且不易发现多记的收入。使用该方法时应注意两点:
  ①相应的发运凭证是否齐全,特别应注意有无报告期内已作收入而下期初用红字冲回,并且无发货、收货记录,以此来调节前后期会计利润的情况; ②被审计单位的发票存根是否已全部提供,有无隐瞒。为此,应查看被审计单位的发票领购簿,尤其应关注普通发票的领购和使用情况。使用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低估营业收入。(3)以发运凭证为起点 从报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发运凭证至发票开具情况与账簿记录,确定营业收入是否已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该方法的优缺点与方法二类似,在具体操作中还应考虑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政策才能做出恰如其分的处经济法

【问题】委托关系和代理关系有何区别?
【解答】所谓“委托”是指一方(即受托人)以另一方(即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他所受托的事物,而受托人所从事代理活动的后果和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所谓“代理”是指一方(即代理人)以他方(即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者进行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1) 代理关系是三方关系,当事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委托合同是双方关系,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2) 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即代理人与相对人或者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内部关系,即使在委托代理的情形中,委托合同关系也仅存在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 (3) 代理权的授予为单方行为,仅依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使代理关系成立;而委托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行为,须经受托人承诺。(4) 代理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关系,主要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对内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而对外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问题】如何理解“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解答】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对外偿还债务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例如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例如:投资人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甲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以甲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而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例如:投资人甲于 2005年 1月1日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2005年 4月 1日 A企业与 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 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 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问题】目前《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有何规定?与原《公司法》相比,哪些地方作了修改?
【解答】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昀低限额为人民币 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前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并且分行业规定了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与原《公司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的修改:
  (1) 由“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一次缴足,而是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这一点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缴付出资方式相同。 (2) 取消了分行业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统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昀低限额为人民币 3万元。(3) 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昀低限额,这样就降低了投资公司的准入门槛,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入市场,增加就业岗位,减小社会就业压力。

【问题】如何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
【解答】根据《票据法》中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但是并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主要是考虑了票据行为是独立的行为,同时票据是具有高度流通性的有价证券,作此规定有利于提高票据的流通性。
  例如:如果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进行了签章,同时在票据上签章的还有完全行为能力人乙和丙,由于该票据上甲的记载是无效的,因此甲无需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是在甲以后签章的乙和丙应当履行自己的票据责任,同时不能够以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提出抗辩。需要要注意一点,尽管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甲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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