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习》2007年1月 总第1期
 揭露工资项目引发的偷逃税款暗道


袁东欧/文
  随着我国GDP增长速度的逐年递增,企业员工工资待遇提高也是必然,符合我国经济增长规律。国家基本上不直接干预企业员工工资方案,而是主要通过税收手段来调整工资收入的再分配。无论企业发放工资的多少,国家利用税收手段参与工资的再分配,工资高则多缴纳税款,也体现了公平赋税原则。

一、工资项目涉及到的税费
  1.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个人(自然人)和个人性质的企业征税。目前税法将其划分为11类,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直接同工资收入有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间接与工资有关。工资、薪金所得是按个人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数额后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税率为5~45%的标准。从“工资、薪金所得税”税款的计征方式可看出:工资收入越高,税款缴纳越多,并且不呈等比方式上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税所得额”中包含部分员工工资费用,员工的工资费用按一定的标准列入计税成本,超出规定限额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换句话讲,就是超出限额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作为成本的扣除数,则会多缴纳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此类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同员工的工资水平有间接关系。
  2.社会统筹税
  目前国家虽然没有开征名义上的“社会统筹税”,但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金实际上相当于国家强制征收的费用,对企业来讲相当于一种税赋,因此笔者称之为“社会统筹税”。这些费用主要有:养老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统筹。上缴该部分费用与企业的年工资总额密切相关,都是按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计提的金额全部上缴国家管理,企业员工工资收入提高了,社会统筹金同样增大。目前由于各省市执行的标准和扣缴项目不统一,无法测算具体的比例,但基本上占到工资总额的25~40%之间。
  3.企业所得税
  企业员工工资发放多少,对于国家计征企业所得税也有影响。企业所得税法明文规定: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按规定的限额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仍需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上述只是工资总额项目对税前利润的影响,还有企业依据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计提的三项经费同样按计税工资的基数扣除,超出限额部分仍然不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因此,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从两个方面影响到企业的税前利润,从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上缴额度。
  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由于工资水平的高低不同,从上述三个环节都会涉及个人或企业的计税基数,缴纳税款的多少又直接影响到个人或企业的经济利益,有许多人或企业在经济利益的趋动下,不惜损害国家利益(税收),想方设法偷逃国家税款。并且随着偷税经验的不断丰富,偷逃税款的手段也在不断地升级。现将工资引发的偷税暗道揭示如下:

二、偷逃税款的暗道
  1.利用国家税收优惠的工资政策,人为分散工资发放区域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税收政策,允许部分行业工资全额在税前扣除,比如集成电路企业、工资实行工效挂钩行业、从事科研试验的行业等。由此则引发出一部分企业伪造假象,将本属不可享受全额扣除工资的企业人为地划入可享受全额扣除工资的企业,增大可全额扣除公司或行业的工资总额,减少不能享受全额扣除工资的公司或行业的工资总额。利用此种方法将员工工资分散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大型集团公司内部操作显得更容易。本方式偷税关键在于:伪造工资分发假象,增大工资在税前扣除额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2.经济业务“深加工”,将骗取的收入作为工资发放
  利用税法的计税原理,进行虚假经济业务“深加工”,从而达到非法目的,主要是将非法取得的收入用于发放工资,既保障了员工收入,又偷逃了国家税款。目前比较常见的方式主要有:①将收入不列账,作为小金库管理;②将根本不存在的经济活动,编造成本列支或利用虚假发票虚列成本,虚得收入仍然作为小金库管理;③虚拟表面合法的经济合同,在合同中有意设置许多违约惩罚条款,然后企业主动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虚拟单位违约金(作为支付的合同违约金,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企业将虚拟支付的违约金又作为小金库管理。通过上述渠道汇集成各种小金库,从小金库中直接发放员工工资,不仅侵蚀国家税收的税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少缴纳国家税款,还可以少缴社会统筹税。
  3.采用红利、股利方式,代替员工工资
  红利、股利虽然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都不会带来影响,但是可以减少企业的社会统筹税。到底是如何进行此类操作的呢?企业拟设立一个公司,让企业员工都参股,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将利润转移到职工出资的新公司中,让新设立的公司形成大量利润,然后职工从盈利中分取红利、股利。职工获取的红利、股利远远大于正常的投资报酬率。采用此种方案,虽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不会改变,但通过此方式可以降低工资总额,则企业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的社会统筹税就会降低。当然,企业在设立新公司时,考虑避税的因素会更多,比如:将新设公司选择为企业所得税有优惠政策的行业或地区等,形如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通过此方案,不仅少缴社会统筹税,而且少缴企业所得税。
  4.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变相增加员工工资
  (1)提高员工的福利性社会统筹。目前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统筹金政策是:有一部分是国家统一管理,不再由个人支配(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有一部分属暂时由国家统一保管,但最终将划归个人所有(补充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其中“住房公积金”就是一个典型的归个人所有的社会统筹福利基金。到员工退休时仍未支配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和单位补贴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而这种社会统筹金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有的企业就利用这一政策,提高员工福利性的社会统筹金,同时企业也愿意多承担员工的补贴部分,目的是增加员工的福利待遇,相当于提高员工工资待遇。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有的企业无视税法限额的约束和不顾企业的盈利能力,擅自提高员工的社会统筹标准。通过此种形式的目的主要是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提高国家允许的员工福利或劳动保护费用标准。国家允许的员工待遇主要有:公务交通费用和补贴、员工通讯费用补贴、野外生活补贴、子女上学补贴、员工上班交通费、困难职工补贴、住房补贴(不是上述国家统筹的住房公积金)、上班工作服等。企业将这部分费用提高标准进行补贴,用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到员工手中。通过该方法,相当于提高员工的工资待遇,降低了企业的工资总额,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企业的社会统筹税。
  5.转换工资形式,偷逃税款
  ①员工提供个人消费发票,单位按限定金额给予报销。相当于员工又增加个人收入,企业增加成本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
  ②员工一人多岗位或在不同企业任职,从不同岗位或不同企业分别领取工资,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
  ③虚增企业员工人数,降低每人月工资水平,从而骗取计税工资的总额,使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总额增大,偷逃企业所得税。
  通过上述揭露多条偷税暗道,可以看出纳税义务人的手段有不少高明之处,所以国家税务征收部门应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力度,尽量减少偷税的纳税义务人逃避税务部门监督的可能性,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堵住工资项目偷税暗道的措施
  1.完善税收政策的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的税收实体法律制度,有部分仍沿用以前年度的旧法律制度,有部分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只是采用发布许多补充税收规章文件的形式进行调整,显得不够严谨、系统。另外,加快社会统筹税的立法,通过立法既能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又能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
  2.加强税款征收和监管力度
  税款征收机关在审检企业纳税行为时,不能只依据税务报表或财务报告的表面进行审查,必须根据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审查,有条件时需开展实地调查,摸清经济业务的真相。深挖企业经济活动“深加工”的非法行为,减少国家税款流失。
  3.强化税务征管队伍建设,夯实税务部门的基础
  提高税款征收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专业技能。从实际工作中丰富经验,不断研究新的对策,既然纳税义务人偷逃税款的手段在不断提升,作为税款征收的税务机关也同样应有相应的先进反偷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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