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习》2007年1月 总第1期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所得的若干特殊税收政策解读

 
  朱为群/文
  作者简介:教授、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副主任。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1.若干概念说明
(1)经营性所得和投资性所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所得,根据取得的方式不同可以简单分为经营性所得和投资性所得两种。前者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取得的所得,后者是企业从事对其他企业的投资业务以及将资本(股权或股本)转让给他人取得的所得。本文重点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投资所得的若干特殊税收政策。
(2)两类外国企业。为了说明方便,本文把外国企业分为A类和B类两种:前者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后者是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所得的外国企业。
(3)股权(股票)投资所得和非股权(股票)投资所得。股权投资所得是投资者通过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非上市的途径参与投资获得的;股票投资所得必须经由证券市场而获得。非股权(股票)投资所得通常就是所谓的间接投资所得,主要是投资者通过提供资金、技术、无形资产而获得的投资收益。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所得的税收政策分析
(1)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转让所得的税收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是一项非经营性业务,其投资资产的价值(经投资合同认定)与原账面价值之间可能存在差异,这个差异应视为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如果转让净收益为正数且数额较大,会因为此项所得缺乏相应的货币资产而造成当期纳税发生困难。因此,税法规定,经企业申请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是说,从投资当年起的五年内,每年只需要确认全部转让净收益的五分之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2)直接股权投资持有所得的税收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从被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因属于已纳税的资本持有所得,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不计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与该项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后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便确保企业的经营性所得不受投资费用和损失的影响,维护所得税税基的稳固。为此,企业的经营性收入和投资性收入,以及各自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分别核算。
(3)股权或股票转让所得的税收政策。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无论转让的是股票还是股权,也无论转让的A股、B股还是海外股,其取得的转让净收益,均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发生的净损失,也可以冲减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外国企业投资所得的税收政策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投资所得可以分为股权(股票)投资所得和非股权(股票)投资所得两种,具体政策如下:
(1)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政策。外国企业,无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转让取得的收入超出原出资额的差额),均应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2)股权持有所得的税收政策。外国企业,无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其因提供资本而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如符合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3)股票转让所得的税收政策。对于A类外国企业,其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净损失,也可以冲减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B类外国企业,其所持有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可以暂免缴纳所得税。
(4)非股权投资所得的税收政策。外国企业,如果其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却因为提供资金、技术、无形资产等,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以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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