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习》2007年3月 总第15期

 

会计版块
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
  咨询    会计人员每年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学习的学时有什么样的规定,主要有哪些方式?如果会计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有什么后果?(山东省  蒋含笑)
  解答    根据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1)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①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②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③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④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⑤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2)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①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②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③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④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3.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如何反映?
  咨询    施工单位会计核算中常用到“工程结算”科目,请问该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该如何正确反映?(江苏省  辛文)
  解答    根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中的规定:
  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那企业应该用“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金额,相应的数据反映出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其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设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
  如果“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那企业应该用“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金额,相应的数据反映出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总额。其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增设的“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以降低企业负债。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咨询    我公司因城市整体规划需要,从市区搬迁到郊区,获得政府给予的1000万元补偿款。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核算收到的这笔款顶,补偿款存在银行产生的利息、搬迁中发生的损失、费用等又如何处理?搬迁结束后,又有哪些事项涉及到会计核算问题?(福建省  王菁)
  解答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四,报表信息披露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企业收到国债专项资金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咨询    我公司收到一笔国债专项资金,用于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请问这笔款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河北省  余强)
  解答    企业收到的国债专项资金一般通过“长期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相应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
  企业将资金投入相应的建设项目时,借记相应的资产、费用科目(如“在建工程”,“管理费用──技术改造支出”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建设项目结束后,如果相应的资产要回拔给国家,则相应的分录是:
  借: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
    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如果是留在企业形成资本公积或者作为国家的一项出资,那相应的分录是:
  借: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实收资本──国家投资

新《公司法》下法定公益金的会计处理问题
  咨询    新《公司法》已经不再强制要求企业计提法定公益金。请问企业以年度结余的法定公益金如何处理?(吉林省  雷?)
  解答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税务版块
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时如何处理?
  咨询    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业务需要,我公司几个月前到主管国税局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缴了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但这批货物在本月退回,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四川省  鲁康)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四条的规定: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贵公司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购买加油卡如何取得相应的税务发票
  咨询    我公司购买了加油站的加油卡,请问加油站应该如何给我公司开具发票?同时我听说如果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需要待到实际加油后才可以开具,请问是这样吗?(广东省  周李梅)
  解答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咨询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有何规定?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有何规定?(江苏省  成功)
  解答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法规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在个人所得税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外购石脑油如何抵扣已纳消费税?
  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化工生产企业,外购的石脑油在进一步加工、生产过程中,有可能同时生产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外购石脑油已纳消费税如何抵扣?(河南省  范学文)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五条的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以生产出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出裂解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一)外购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30%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成品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分别计算2003年、  2004年、2005年年平均收率,将计算出的年平均收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委托代销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咨询    我公司业务中有大量的委托代销业务,有些业务代理商拖欠一年之久没有结算,但主管税务机关仍要求我们对这些没有结算的业务,计算增值税。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吗?(北京市  赵乾)
  解答    对于委托代销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上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的规定执行: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但实务中的情况相对复杂些。有的代销业务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就已经收款了,有的代销业务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清算,造成委托代销清单的获取时间拖得过长。故200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些问题,特别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对纳税义务的时间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依据这个规定,主管国税局要求贵公司就代理商拖欠达一年及以上的未结算代销货物计缴增值税的决定是正确的。

一次性取得的年薪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    我公司在2006年开办,开办之初拟实行年薪制,但方案未定,故前11个月只支付了基本工资,没有发放奖金。现在年薪已经确定,一次补发前几个月的奖金(列明每月奖金的清单),请问怎样扣除个人所得税?(上海市  刘莉)
  解答    贵公司年终向员工发放的年薪应按发放一次性奖金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四条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上述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文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员工发放的上述年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上述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另外,上述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及账务处理?
  咨询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如何计税以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如何计税以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大型商场、超市是否属于商业企业是否适用此问题解决方法?(黑龙江省  孙前)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这一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收取的上述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国税发[2004]136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这一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上述返利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关于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该文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账务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商业企业一般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以及批零兼营业务的企业,大型商场、超市属于商业企业,可以按上述国税发[2004]136号文的规定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外资企业更新设备是否可以退还所得税?
  咨询    我公司属于一家外资企业,现因原所使用的设备已经老化,需要对其进行更新。由于设备所应用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不知在不办理增资手续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退税优惠?(广东省  吴铭)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上述外资企业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之外购买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优惠。但如果该企业情况符合下列规定的,仍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第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向农民征地支付的补偿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咨询    我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当地征用土地,向失地农民支付了补偿款,请问支付的补偿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宁夏自治区  马振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定:
  一、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贵公司应该区分两种不同的补偿金,根据以上的规定分别确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计提三项基金的问题
  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计提住房公积金、职工工会经费、医疗保险基金、退休保险基金?如果可以,那么计提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使用吗?相应的开支范围有什么规定?另外,医疗保险基金、退休保险基金与为个人交的社保是一回事吗?(江苏省  金凌)
  解答    由于贵公司属于外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简称三项基金。)
  所以,对于贵公司计提的三项基金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按照现行企业的实务处理中,企业提存的三项基金均是缴纳给各地的社保中心的,并不是由本企业提存后直接列支的,所以不存在开支范围的问题。
  这里说明的医疗保险金、退休保险基金与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金、退休保险基金属于是一个类型的基金。以医疗保险金为例,企业按照职工的工资提存9%的医疗保险金,个人按照2%的比例提存,最后实际缴纳给社保中心的医疗保险金是按照职工工资的11%计提的金额,其他保险同理。

支付给商场的陈列费的税务处理
  咨询    我公司与商场签订了促销协议,协议规定按销售额的百分比支付陈列费。对方商场给我公司开具国税发票,货物名称为我公司货物,金额为协议中写明的列陈费。 请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合法?(江西省  王玉)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在合同中注明支付的陈列费是按照销售额的比例支付的,且在具体结算款项时,也采用该种方式的,则商场对于收取的陈列费不用计算营业税,但是需要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对于贵公司可以凭借商场开具的国税的普通发票作为费用计入营业费用中,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实际发生而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咨询    年终之时,企业存在一些已经实际发生但暂时无法取得合法凭证的费用,按照会计核算原则,应当作为预计费用处理,但年末是否需要将其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如果不需要调整,也就是不能税前扣除,那么第二年是否可以继续税前扣除?(四川省  杨阳)
  解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该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费用应在取得相应凭据的情况下,在当年度所得税前扣除;如不能取得相应合法凭据的,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实务中,如果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在汇算清缴前能取得相应凭据的,一般可以在税前扣除。
  上述不得扣除的费用也不能在以后年度补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单位租汽车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咨询    我公司租用他人私人汽车,汽车运行中发生的费用哪些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北京市  谢琳)
  解答    对于企业租用车辆费用支出在税前扣除的问题,目前未见到国家的统一规定,但有地方作出了明确,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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