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国有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员要求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分开几张发票,笔者随后观察很多企业都存在着购入固定资产要求分开发票的情况。笔者就这一现象进行探讨。
一、分开发票对企业的好处
多数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要求分开发票,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增值税的纳税原理属于生产型,购入的固定资产就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只能将向销售方交纳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里,这会引起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比购入存货要负担更多的增值税。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为了少缴纳增值税,将购入的固定资产分开为几张发票,降低购入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只要低于企业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标准,便可以计入存货项目,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例】某企业2007年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不含税),对应的成本费用为1500万元,除此以外,企业当年购入的材料为500万元,购入设备一台买价160万元,并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可使用10年,材料尚未使用。该企业所得税税率30%。
通过计算可知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2000×0.17-500×0.17=255(万元)。若该企业将设备采购分开成10张发票,并以修理用配件入账,则企业当期应交的增值税=2000×0.17-(500+160)×0.17=227.8(万元)。两者的差恰好为固定资产负担的增值税27.2万元(160×17%)。
二、分开发票的其他影响
(一)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由于固定资产的成本包含了增值税,因此计提的折旧会相应增加,每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则会相应减少。而分开发票则相反。如上例,如果不分开发票,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每年要多缴纳所得税0.816万元(27.2/10×30%),10年总共要多交8.16万。因此分开发票企业的税负只有19.04万元(27.2-8.16)。
(二)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影响
很多大型企业购入设备是采用制定固定资产购入预算,没有预算就无法购入某些固定资产,而某些部门想使用固定资产,便采用巧开发票逃避企业固定资产监管的范围,进一步获得部门的利益。
还有更多的分开发票情况出现在国有大型企业或单位,降低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可以让购入的固定资产逃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掌握,成为账外资产,便于私人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样为了谋求短期或者私人的利益,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非常不利。我国很多大型国有企业现在正处于转型期,逐步转为中外合资或者职工持股。由于大量的固定资产没有入账,以致低估企业的价值,在谈判中处于劣势,股权以很低价格就被收购,进一步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实在令人痛心。
(三)让企业利润有调节的空间
按固定资产入账,则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限内得按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并且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折旧政策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需要保持政策的前后一致性。而分开发票按存货入账,则按实际领用的金额计入领用期的成本和费用中,可操作的空间相对要大些。很多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区别,根据企业具体的经营情况,在经营情况好的年度多记录领用金额,从而多计入成本费用,调少利润。而经营情况不好的年度,少记录领用金额,少计入成本费用,调增利润。
三、建议与意见
(一)加速我国增值税转型
分开发票有时也是企业减少税负的无奈之举,反观我国增值税纳税原理,的确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在增值税大部分地区(除了东北地区)采用的都是生产型的处理方法。在这样的方法下,购入的固定资产就算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税款,能计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里的只有少数项目,在现行税法下,计算的增值额包含企业利润、工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折旧等,而这些增值额并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增值情况。而且对于加工企业或一般传统技术企业税负很大。另一方面由于转型前固定资产的数额庞大,若一次给予抵扣,将会大大减小国家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建议选择一种能平衡企业和国家利益的可行的方法。国际上许多国家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比如荷兰1969年对增值税从生产型改革为消费型时,采用分年度依次按30%、30%、60%、70%比例逐步进行抵扣,直到1973年以后抵扣数额升至100%。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加速增值税的转型,促进我国企业发展和环节国家财政压力。
(二)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当然分开发票除了引起我们对增值税完善的思考以外,更多的应该关注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很多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已经有足够的意识,比如建立了固定资产的预算制度,授权审批制度,大宗固定资产专门部门采购制度,账簿管理制度等。但是企业虽然规定了大宗固定资产需要采购部门专门购入,业务部门却想到“化整为零”分开发票的方法,使企业的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笔者建议企业应该从根源入手,也就是对会计原始凭证入手,要求经手人员必须详细列明购入物资的品名、型号。这样,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起到监督作用,在关注业务部门连续期间内购入的物资原始发票,查明业务部门有无这类的违规现象。
(三)增强固定资产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完善单位负责人的考核指标
首先应增强单位负责人管理意识。在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比以往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都对会计资料负责更有明确性。
对单位负责人任期内进行考核现在多倾向于效益指标,笔者建议应增加资产保值增值的相关评价指标,将单位负责人的奖励与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更能加强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的意识。
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