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习》2007年7月 总第19期

《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逻辑解构

作者简介:
  管理学博士,财务学教授。现就职于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学院会计学系。主要从事集团财务理论、管理会计系统设计等方面的研究。

引 言
  1992年,我国颁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则”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财务与会计领域的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之后的十几年里,以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与完善为基调,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之相伴生,我国的商法体系也在不断修订之中得以完善成熟,一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如《公司法》(2005)、《证券法》(2005)、《所得税法》(2006)等;与此同时,具有标志性的财务、会计、审计法规体系出台实施,其中,以《企业会计准则》(2006)、《企业财务通则》(2006)、《审计准则》最为令人瞩目。
  本文主要讨论《企业财务通则》的逻辑,主要涉及以下议题:第一,《通则》的理论依据及其逻辑体系是什么?第二,《通则》融入了当今世界哪些主流的财务管理意识?第三,《通则》的鲜明中国特色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理论依据及体现
  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是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都应执行的一部财经法规。它的出台,适应了我国加入WTO以及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有利于企业明晰产权、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明确企业财务管理者的财务责任,包括:制定财务战略,并从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和信息管理等各方面,回归财务管理活动的本质属性,以适应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发展的要求;有利于通过强化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控制财务风险,从而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可见,它的实施对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具有重大理论与实际意义。
  从理论角度,财政部所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是有其理论基础的。知道经过多年的理论探索,人们已经对财务管理内容体系有了深切的了解,主要体现在:(1)明确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增值,价值增值应成为一切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财务管理体系应体现“财务”的特性,即以财务或价值的标准来讨论与分析公司管理中的融资、投资、分配、日常运营及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事项、管理内涵;(3)财务管理要体现组织的“管理”属性,即以组织战略为导向、以公司治理为背景框架,以流程梳理和内部控制程序为依托;等等。
  但是,由于中国企业特有的制度背景,政府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从来没有消失过。突出表现在:(1)政府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者;(2)政府(尤其是财政部门)充当着公共行政管理的职能,参与并推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开展,并成为财务管理活动的管制者;(3)有时,政府会直接参与企业各项财务管理的决策,如投融资审批、政府补贴等,并对企业日常财务规范提出相应要求,如企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折旧制度等。1992年的《企业财务通则》,无时无处不反映出政府在企业财务管理的这些角色。我们认为,当时,在我国商法体系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确实需要一部规范其财务行为的规则体系,以便正常开展各项财务活动,如资产负债的定义、收入确认、费用开支标准等,这是其一;其二,在没有理清政府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之前,在我国商法体系没有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之前,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健康发展,政府还必须从政府行为、企业规范角度来行使其对所有企业(而不单单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制度规范权。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人们逐渐意识到,企业作为一个法人,有其自身的管理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受托的经理人阶层;同时,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政府也不再成为所有企业的“股东”;更重要的是,政府自身职能的转变,要求其企业中的角色由原来的“两职合一”,转化为两职的分离──即要明确出资者与行政管理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而对企业的管理有着两种不同的体系、思想与方法。
  看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首先要从规范政府行为开始。公司财务管理应当依据于“法人”这一主体的治理框架面进行分层决策、管理,这就是回归于公司的财务管理本质:财务分层管理思想。
  对政府在财务管理中的双层角色的讨论,首先来自于理论界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深层思考。20世纪80年代末,郭复初教授(1991)提出“国家财务”的概念,试图将“国家财务”从“国家财政”中分离出来,以明确政府的双层角色:国有资本所有者角色和公共行政事务管理者角色,并指出国有资产管理应是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职能,它不属于政府财政预算的管理范畴。应该说,这是理论界在当时对财务管理本质认识的一大突破。其后,干胜道博士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所有者财务”的概念,进一步指出了所有者财务有别于公司财务的概念(1995)。
  而将问题引向公司内部且基于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并对公司财务进行系统化的讨论则属谢志华、汤谷良、王斌三位教授所提出的财务分层管理思想。谢志华(1997,2001)全面提出了“出资者财务”的概念,从理论上分析了出资者财务的概念、内涵与实质;汤谷良(1997)则从公司经营者的财务责任这一本源出发,提出了经营者在公司财务中的责任定位;王斌(1997)则从公司内部财务经理的角色,重新定位了财务部门管理重点是现金流量管理。其后,王斌教授则从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建立的角度,在梳理了上述出资者、经营者和财务经理三者财务职责的基础上,对这一理论体系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提出了财务分层管理这一理论概念和现代企业财务制度这一制度框架(王斌,1998)。
  财务分层管理思想及其财务管理主体安排,是与以两权分离为典型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和股份公司制密不可分的,它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来看待公司财务主体及相关责任问题。表1就是对这种分层管理思想的简单勾勒(王斌,1998)。

  事实上,在《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职能转变及企业财务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使得政府双层角色的定位、分离越来越明了,其管理职责在逻辑与理论体系上也越来越清晰。
  1.政府的行政管理角色──服务。政府部门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与职责,并不会随着政府职能转变而消失,而是由原来的直接政府干预到提供间接服务。在《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我们看到其职能:(1)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2)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3)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4)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5)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6)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7)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所有这些,都可以看成是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在企业财务中角色定位。
  2.政府的投资者角色及财务管理职责──决策与监督。出资者所拥有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是通过民商法体系(如《公司法》)来体现和规范的。但是,在中国特有的产权制度背景下,国家作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出资者,如何规范政府的行为,则需要通过其他的法律法规形式来进行规范。对此,《企业财务通则》(2006)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作为出资者,其应履行的职权,包括国有资本金的筹集和投资、资产运营、资本收益及分配、产权转让收入的取得以及重组清算等活动等权利,其财务职责包括:(1)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2)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3)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4)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5)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6)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不难看出,政府作为出资者的权利,在《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得到进一步地明确和规范。
  3.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强化了经营者的财务职责,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要求。从逻辑上,经营者作为公司资产责任的受托人,应当在出资者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财务执行权和部分财务决策权。为此,《企业财务通则》明确,经营者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1)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2)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3)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4)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5)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6)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可见,《企业财务通则》(2006)全面地融合了我国财务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对完善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梳理财务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企业财务通则》(2006)融合了哪些主流财务管理意识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企业所面临的财务管理问题越来越多,企业风险也越来越大。突出表现在:(1)财务决策程序化、内部流程及管理控制等方面不严所导致的企业风险(在委托代理成本中,此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被归为“剩余损失residual losses”);(2)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没有有效预警体系来保证经营者对企业财务运营质量、财务风险的评估与控制;(3)没有良好的激励机制来促使经营者尽职尽责,从而使其目标函数偏离股东意愿,等等。应该说,上述所涉及的这些问题都不是中国特色型的,它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共性。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不仅是中国企业在改革深化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而且也是国外公司在治理与管理中普遍急待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一系列管理问题,国外主流的财务管理意识是什么?归纳起来也只有两点:(1)激励;(2)约束。
  1.激励机制。从激励设计上看,我们认为,它应当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组织的授权激励;二是报酬计划激励。经营者如果没有良好地被授权,没有赋予其必要的权责,显然是不足以期望他(她)对决策、管理过程和结果负责的,在这一点上,授权与其说是一种管理措施,倒不如说是一种组织激励。二是报酬计划激励,国外流行的“工资+奖金+长期股权激励(如期权)”等模式,所追求的就是让管理者与投资者目标一致,目标在于减轻由于代理矛盾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在这一点上,报酬计划设计的重点不是报酬数量的多少,而是在组织范围内其报酬结构是否合理、是否达到公平激励的目的。在过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无论是在组织授权激励上还是报酬计划激励上,都没有达到让其对资产经营负责的应有程度,因此,代理问题非常严重,而且代理成本巨大(如投资决策失误、渎职)、发生方式非常隐蔽(成本转移、在职消费等)。在这种情况下,与其由其自由放任发展,倒不如规范其激励机制,充分尊重经营者的管理业绩。在这一点上,《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一大亮点是,首次从法规上提出了经营者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通则》要求“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2.约束机制。从约束与行为规范角度,我们认为,规范与约束经营者行为是投资者的根本责任。规范与约束经营者的管理行为,不可能完全依据于其过程监督(在这一点上,内部审计监督的直接报告主体不应当是经营者,而应当是董事会或股东会),但可以通过制度形式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过程。为此,人们不仅需要对财务结果进行监督(如股东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监督),还需要过程中的内部审计监督,而更重要的监督机制,可能是依靠一套有效的管理体系来规范经营者决策行为的规则,使经营者在决策、管理过程中,依据这样一套流程导向(process-oriented )制度体系来进行自律,这套内部流程的自律体系即为内部控制程序。同时,为保证这一内部控制的自律程序能发挥其真正的效力,需要经营者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在这一点上,美国安然事件后的AOX法案(尤其是其中的404条款、302条款),代表着当今世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中的主流管理意识。从《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一主流管理意识对我国企业财务制度的影响。在《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无处不体现这样的流程与内部控制的精神,如:(1)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2)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业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3)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4)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5)建立交易报告制度。企业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或者委托其他机构理财,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制风险。(6)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7)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企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经营者应当实施内部财务控制,配合投资者或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等等。

三、《企业财务通则》(2006)与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特色
   应该说,国有及国有控制企业的存在,是《企业财务通则》(2006)颁布实施的核心依据。除相关法律外,我们没有理由对一家与国家没有任何产权关系的企业或公司,要求其在财务上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原因就在于,国家与这些非国有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产权关系。因此,《企业财务通则》(2006)只是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有约束力,而其他企业只能是“参照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中国企业产权制度沿革下的产物,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为:(1)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大股东;(2)国家以大股东身份,有权行使其剩余控制权,包括公司财务战略在内的重大决策事项具有审批和审议权等;(3)更重要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国家有权以出资者身份对其进行增资、并要求其分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但多年以来,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这些关系并没有很好地理顺。
  1.国有资本分红制度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理论上看,公司取得收益就应当向其投资者分配红利,以谋求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但在现实中,国有与国有控股企业,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的两步“利改税”以后,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形式只限于“依法纳税”。应该看到,税收是对针对所有企业的一种“社会费用扣除”,包括国有和非国有,因此如何体现国家对国有企业“出资者”权利──受益权实现,也就成为问题的焦点。回顾过去的十几年,国家只是从制度角度对国有企业提出了相关要求,如要求国有企业要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并且从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上强化这一目标导向(如:国资委绩效考核办法)。但如何真正做到保值增值,却没有相关举措。另一个问题是,即使国有企业经营者努力工作,并做到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国家何以相信这一“目标实现的真实性”?为此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外部审计的必要性,即通过外部审计制度来保证考核数据的真实有效性(应该说,这是出资者权利的一种实现)。
   但应该看到的是,所有这些措施和努力都是外围的,国家并没有真正有效地行使过它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受益权;或者我们换一种更为委婉的说法,即:国家在应分得国有企业税后收益的同时,又将其应得的分红收益直接再投资于该国有企业了,只不过这一过程并没有体现为更为明朗的两个阶段,即“先分得红利”、“后将红利再投资”。事实上,这不分利而直接再投资的做法,无形中给国有企业经营者一种错觉,似乎国家出资者是不须分红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是不必对国有资本分红收益负责的。
   自2004年以后,国家出资者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并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强调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这一概念,试图从国有资本经营的收益中取得收益,并以预算方式来将其纳入国家出资者的预算收益之中,以进行国有资本的经营。在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其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应该说,这是国家出资者从投资收益权角度,对国有资本收益权、分红权的一种积极回应。
   2.政府补助与财务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另一难点是:如何处理除产权关系外的其他财务利益关系,如企业从国家所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补助、补贴。应该说,这些补助、补贴在国家与企业间的财产关系上,历来没有很好地被理清过。从《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可以看出,政府规范了企业与政府补助间的财务处理办法,并明确规定,企业从各种渠道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并不是完全作为企业当期利润核算的,它需要区分以下各种情况来处理:(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2)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但是,上述财务处理规范是否有违于国际惯例?从国际会计准则中可以看出,政府补助一般是作为企业当期利润来处理。但从我国国家与企业的财务关系看,在财政补助资金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处理,会造成以财政拨款给股东分红的结果,这显然是不符合国家补助之初衷的,也是有违国家利益的。因此,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的财务规范,不仅要从理论上理清国家与国有企业间的财务、财产关系,还要考虑未来的国家利益。

四、简要小结
   以上只是简要地讨论了《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所涉及的相关财务管理问题。需要指出的,通则作为指导企业财务管理行为的规范,对所有企业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企业面临的任务是,如何对照《企业财务通则》的原则要求,真正地建立起一套适用于企业特定经营环境、组织架构、管理文化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从而使其像《企业会计准则》一样,真正地深入到每一个企业内部和每一管理阶层,发挥其应有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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