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版块
有关集资建房的形式
咨询 请问集资建房与正常房地产开发有什么不同?(四川省 肖俊)
解答 由于集资单位本身一般不是建筑企业,其建房过程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以本单位职工或本单位的相关部门成立集资建房办(以下统称“集资建房办”),由其以集资单位名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淮手续和基建计划,联系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与集资单位进行结算工程价款,并给集资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集资建房办在工程价款结算完毕后不得有剩余资金。集资单位在住宅建成后,办理本单位职工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此类建房由于在建过程中没有取得应税收入。对其“建房”过程不征收营业税。
二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成立本单位的集资建房办,由该集资建房办以该单位的名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取得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手续和基建计划,并联系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建筑住宅。建设过程中,集资建房办不垫付资金,房屋建成后,由建筑施工单位将建筑业发票开具给集资建房单位(不得开具给集资建房办),集资单位(或通过集资建房办)将建筑工程款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集资建房办无收支价差,另外向集资建房单位收取手续费。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集资建房办才发生了“代建房”行为,对其收取的手续费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是除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建房行为,不论成立的集资建房办与集资单位签订何种协议,也不论其与集资单位如何结算价款、如何进行财务和会计处理,对集资建房办与委托建房单位全额结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经营活动中的现金管理问题
咨询 我公司为一家娱乐公司,出纳每次将几天的营业额按照一个整数金额存入银行,并没有按照实际获得的营业额全部存入银行。例如本月收入16万元左右,出纳存入银行的只有11万元,另外5万元的营业收入没有存入银行而是在平常的经营活动中作为费用支付。这样处理是否合理?有关会计处理如何核算?
另外,我公司发生的装修费用及音响款以借款单和汇款单形式报销,固定资产已经投入使用,请问是先作为借款进行会计处理还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河北省 高扬)
解答 你公司出纳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有关会计分录:
当日营业结束: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将收到现金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
符合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时: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营业成本等)
贷:现金
不符合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借:管理费用(营业成本等)
贷:银行存款
对于你公司发生的装修费用及音响款以借款单和汇款单形式报销问题,如果你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以先确认借款,再确认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
——音响
贷:银行存款
有关技术开发的会计核算
咨询 我公司研发部正在开发一个项目,计划日后将其出售,开发项目的成本应该如何核算?如果研发部开发的项目不止一项,则又应当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广东省 余捷)
解答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自行进行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
1.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判断是否可以将有关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条件包括: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资本化的支出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3.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同时从事多项开发活动的情况下,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各项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明确分配的,应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结算问题
咨询 我公司属于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房屋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将所收到的销售收入计入了预收账款项目中,将支付的工程款及相关配套和前期费用计入了开发成本中,这样会计核算是否妥当?(上海市 路旭)
解答 按照《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应于销售实现时及时入账:
1.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将代建的房屋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作为销售实现。
3.对土地和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入收入。
4.出租开发产品,应在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日期收取租金后作为收入实现;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已到,租用方未付租金的,仍应视为经营收入实现。
二、“开发间接费用”期末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开发间接费用“。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三、“开发成本”科目:
企业已经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应及时进行成本结转。月终结转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在建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
四、“经营成本”科目,月份终了,企业应根据本月已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成本’,贷记“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
综上所述,只有“开发间接费用”需要按月结转,“经营收入”、“经营成本”、“开发成本” 在具备相应条件时方可结转。
盘点存在产生的差异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咨询 我公司在盘点存货时产生了差异,这部分的差异在进行会计核算时,直接调整了类别下的差异,还需要作什么说明吗?(海南省 孙豆琳)
解答 盘点的差异要区分产生差异的原因分别进行处理。
1.盘盈的存货,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
2.盘亏的存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的原因,分别进行处理:
(1)属于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 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理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3.若属于会计记账时,存货各明细科目之间的分类差错可以直接调整相关类别的差异。
商品流通企业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咨询 我公司属于商品流通企业,在进行购入准备销售的商品时,需要使用哪些会计科目?如何进行买进、卖出的会计核算?(云南省 容艺)
解答 1.如果你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如果你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商品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筹办期内外币实收资本结汇后的损失可否入开办费
咨询 我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了内外币结算之间的汇兑损失。这部分损失是否可以通过开办费进行会计核算?(江苏省 单德剑)
解答 企业的汇兑损失或收益,在所得税处理上是应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但是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外汇投资,应该是按照收到当日的汇率计入实收资本中,所以按照新准则实际上是不存在汇兑损益的。
税务版块
暂估入账与正式入账差额的税务处理
咨询 我公司某固定资产在几年前暂估入账的,现在需要正式入账,会计处理上需要要追溯到暂估那一年么?对于税务处理正式入账金额与当年暂估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能否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河北省 王琳)
解答 如果你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入账金额与当年暂估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要在尚可使用年限内摊销;如果你公司执行旧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入账金额与当年暂估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需要追溯调整。
至于正式入账金额与当年暂估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计提的折旧,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一般的理解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实际上,这样的理解是一个误区。
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中作了补充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根据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财税字[1996]79号文件仅是规定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并没有规定不可以扣除,即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扣除。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由此可见,以前年度少计的费用不仅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调整原费用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此造成的多缴税款,也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退还或抵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发生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可以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的前提条件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原则,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补计扣除,必须遵循税前扣除的相关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其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必须是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而且必须经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可见,超过规定的时间,没有经税务机关查实或纳税人自圆其说的扣除项目不可以补计扣除。另外,根据财税字[1996]79号和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的规定,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即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纳税人发现的纳税年度内(即汇算清缴所属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以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即使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也必须在费用发生的当年度扣除,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再次,尽管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一些地区税务部门对上述问题的规定认为,对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税前扣除项目的补充扣除还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纳税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二是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问题关于企业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事项的专项审计报告,并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明确说明。
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税收政策
咨询 税务局目前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具体的优惠政策?(北京市 韩雨)
解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2.根据《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的规定, 各地要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规范征收管理行为,优化征管环境,创新征管方式,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要将政策调整与加强征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策调整的作用。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从目前看到的有关国家的文件中,主要是上述两项,由于房地产企业涉及的多个税种均属于是地方征收管理的,所以各地可能制定一些相对应的优惠政策,需要根据当地的文件来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问题均不能抵扣进项
咨询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货物名称有多种。其中一种货物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此时否需要将整张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出?(河南省 钱舜)
解答 对于发票当中有虚开项目的,这张发票就属于虚开发票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此发票所涉及的增值税额均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增值税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并对“善意”及“非善意”作了政策界定。“善意”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非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将“非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向纪念馆的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咨询 我公司向我市新四军纪念馆捐赠一批电脑,并帮助该馆进行网络工程的安装,请问对方因此向我公司开具的行政性收据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凭据?在增值税上,我们应按什么标准申报缴纳?(江苏省 成巍)
解答 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前提是你公司所捐赠的这个新四军纪念馆是否已经按规定确认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备案。如果有此资格的,不能凭行政性收据在税前扣除,而是要凭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才能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自2007年1月8日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应当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若你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属于税前可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那么,你公司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10%。
2.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时支出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应按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对于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分为两部分:
对外销售所得=电脑按公允价计算的销售收入+应计安装费收入—电脑的成本及其他费用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所以,增值税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原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设备如何进项税额处理
咨询 我方现需从甲方购买设备,但甲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该公司与我方签定购销合同,委托乙方受款并开据17%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方(在合同中注明)。请问我公司可否用该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如果不行,应如何操作?(辽宁省 林百伟)
解答 这种情况,对于乙公司而言属于是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于你单位来说,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所以建议不要这样操作。
你单位可以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从乙公司购买设备,乙公司再与甲公司进行交易,如果你单位取得设备是作为货物销售的,或者由于你单位属于东北地区可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取得了专用发票即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如何确定税前扣除金额
咨询 我公司为公司使用的车辆和商品存货进行了财产保险,去年发生了车辆损失、商品被盗,经保险公司确认予以赔偿。对于车辆和商品发生的损失金额应当如何确认?(吉林省 龚晓林)
解答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3号)规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企业在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中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其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1%。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所以,车辆应当以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商品损失应当按账面成本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出包车间需要缴纳的税种
咨询 我企业将一生产车间承包出去,每年收取一定的承包费,请问该承包费需缴纳什么税?(北京市 魏胜合)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一)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三)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你企业将车间承包出去如果不符合上述内部分配行为的,应当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相应的要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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