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习》2006年8月 总第8期

释疑解惑

财务管理
【问题】某公司打算购置新设备,实施该方案后的有关信息如下:
(1) 即使采用新设备方案,预期仍会有 5000元的次品成本;(2) 新设备方案每年可以减少人工成本 10万元; (3)购买新设备 20万元,使用期限为4年,预计净残值为 1万元,税法规定按 3年期计提 折旧,残值2万元; (4) 采用新设备后每年维修成本从 1000元增加到 60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40%,资金成本率10%,问该方案是否可行?
【解答】期初净现金流量:NCF0=-20(万元)
  第1~3年的净现金流量: NCF1~3=(10-6-0.5)×(1-40%)+6=8.1(万元)
  第4年的净现金流量:NCF4=(10-0.5)×(1-40%)+1+1×40%=7.1(万元)
  净现值=8.1×(P/A,10%,3)+7.1×(P/S,10%,4)-20
  =8.1×2.4869+7.1×0.683-20
  =20.1439+4.8493-20
  =4.99(万元)
  因为净现值大于0,所以,该方案可行。

【问题】 请解释第4年的净现金流量NCF4=(10-0.5)×(1-40%)+1+1×40%=7.1(万元)这个表达式。
【解答】 (1) 计算投资项目的现金流量时,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折旧额,所以,本题中的年折旧额=(20-2)/3=6(万元); (2) 计算投资项目的现金流量时,按照企业预计的净残值作为固定资产回收额,所以,本题的固定资产回收额为1万元,而不是2万元; (3)由于在第 4年末设备报废时,已经计提的折旧总额为 6×3=18(万元),所以,报废时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为2万元,因此发生2-1=1(万元)的报废净损失,报废净损失抵减的所得税为1×40%;(4) 由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 3年,第 4年时不再计提折旧,即第 4年的折旧额为0,因此,第4年的净现金流量NCF4=(10-0.5)×(1-40%)+1+1×40%=7.1(万元)。

【问题】D公司正面临印刷设备的选择决策。它可以购买10台甲型印刷机,每台价格 8000元,且预计每台设备每年末支付的修理费为2000元。甲型设备将于第4年末更换,预计无残值收入。另一个选择是购买 11台乙型设备来完成同样的工作,每台价格 5000元,每台每年末支付的修理费用分别为 2000元、2500元、3000元。乙型设备需于 3年后更换,在第3年末预计有 500元/台的残值变现收入。
  该公司此项投资的机会成本为 10%;所得税率为 30%(假设该公司将一直盈利),税法规定的该类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残值率为10%;预计选定设备型号后,公司将长期使用该种设备,更新时不会随意改变设备型号,以便与其他作业环节协调。要求:分别计算采用甲、乙设备的平均年成本,并据此判断应购买哪一种设备。
【解答】甲设备:
  每年购置费摊销额(4年)=8000/3.1699=2523.74(元)
  每年税后修理费(4年)=2000×(1-0.3)=1400(元)
  每年折旧抵税(前3年)=[8000×(1-0.1)/3] ×0.3=720(元)
  折旧抵税现值=720×0.9091+720×0.8264+720×0.7513=1790.5(元)
  折旧抵税摊销=1790.5/3.1699=564.84(元)
  残值损失减税摊销=(800×30%×0.683)/3.1699=51.71(元)
  平均年成本=2523.74+1400-564.84-51.71=3307.19(元)
  10台设备的年成本=3307.19×10=33071.9(元)
  乙设备:
  每年购置费摊销额=5000/2.4869=2010.54(元)
  每年税后修理费摊销
  =(2000×0.7×0.9091+2500×0.7×0.8264+3000×0.7×0.7513) /2.4869=1727.72(元)
  每年折旧抵税=[5000×(1-0.1)/3]×30%=450(元)
  残值流入摊销=(500×0.7513)/2.4869=151.05(元)
  残值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0
  平均年成本=2010.54+1727.72-450-151.05=3137.21(元)
  11台设备的平均年成本=3137.21×11=34509.31(元)
  甲设备的平均年成本较低,应当购置甲设备。

【问题】上述题目中“假设该公司将一直盈利”这个条件有什么作用?
【解答】 按照税法的规定,亏损企业当年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当年不缴纳所得税,则投资项目的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不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所以,“假设该公司将一直盈利”这个条件是说明:“投资项目的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都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目的是为了简化计算。

会计
【问题】在计算现金流量表项目时,给出的应收账款项目在收回坏账时不用考虑。收回坏账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第一笔分录不影响报表中应收账款数字,第二笔分录使应收账款减少……,为什么第一笔分录不影响报表中应收账款数字,第二笔分录使应收账款减少?
【解答】 首先要了解:报表中应收账款项目是扣除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即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而账户余额是没有扣除坏账准备的科目余额。两者的差别就在坏账准备上。
  发生的坏账又收回不影响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但影响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我们举例说明一下: 比如企业原应收账款余额是100,坏账准备余额是10,此时账面价值是90,本期收回以前确认的坏账50,第一笔分录:
  借:应收账款    50
    贷:坏账准备    50
   做完第一笔分录后,我们现在计算一下: 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100+50=150 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100+50-(10+50)=90 账面价值并没有发生变化,而账面余额增加了。第二笔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收账款    50
   单独看这个分录,贷记应收账款使应收账款减少了。 做完第二笔分录后,我们再计算一下: 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100+50-50=100
   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100+50-50-(10+50)=40 账面价值减少了,而账面余额没变。 所以收回坏账时,第一笔分录不影响报表中应收账款数字,第二笔分录使报表中的应收账款减少。

【问题】如何掌握关联方之间委托及受托经营的会计处理?
【解答】(1)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为关联方经营资产和企业。
  对于委托及受托经营,应当确认受托方是否为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并未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则委托方或受托方取得的委托经营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了经营管理服务,则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受托经营资产
  受托方接受委托,对关联方提供的资产进行经营并收取固定费用,或按合同规定视具体情况收取受托经营费用的,受托方应于取得受托经营收益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如果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 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则应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即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受托经营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的,受托方应于相关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支出”。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②受托经营企业
  受托方接受委托,对关联方委托经营的企业进行经营,并按照受托经营企业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受托经营费,或者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均由受托方享有或承担,或者以其他方式收取受托经营收益的,受托方应按以下三者孰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
  受托经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应由受托方承担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承担托管损失);如果按照受托协议规定,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仍能获得委托方支付的托管经营费用的,受托方应于取得委托经营收益时,按扣除由其承担的净亏损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委托方支付的委托经营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托管费用)。
  (2)上市公司将部分资产或被投资单位委托其关联方经营,按委托协议规定收取固定收益,或按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等收取委托经营收益,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审计
【问题】请问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和风险导向审计是什么样的审计模式?
【解答】 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导向审计和风险导向审计分别属于三个阶段的审计模式。
(1) 账项基础审计,也称详细审计,是指审计人员根据对账项和交易进行全面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现在实际中运用极少。 (2) 制度基础审计,也称制度导向审计,是指审计人员根据对客户内部控制的研究和评价,确定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3)风险导向审计,也称风险基础审计,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对审计风险的评估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
  风险导向审计以对审计风险的评价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并将审计风险的研究和评价贯穿于审计全过程,根本目的在于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制度基础审计和风险导向审计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二者审计测试技术上,制度基础审计需要根据对内部控制进行研究和评价,从而确定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风险导向审计则主要通过对审计风险进行研究和评价,确定分析性测试、内控测试和实质测试等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目前,由于会计体制和会计规范等原因,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采用制度基础审计,教材所介绍的审计理论属于制度导向审计理论,而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则普遍采用风险导向审计。

【问题】了解内部控制和进行控制测试对内部控制的研究和评价有什么区别?
【解答】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研究和评价内部控制。具体包括了解内部控制、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之后对内部控制的最终评价。
  (1)了解内部控制是在计划阶段完成的工作,因为计划阶段只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各方面进行初步了解,并不是对具体业务进行审计,因此了解内部控制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合理性进行研究和评价,以便充分合理地规划整个审计工作。但了解内部控制除了研究和评价内部控制如何设计,还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只是这一阶段主要是针对内部控制的设计进行了解。了解内部控制之后需要对控制风险进行初步评价,以便制定审计计划。需要说明的是,了解内部控制程序是每次审计业务都必须执行的程序。
  例题:在执行小规模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根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小规模企业审 计的特殊考虑》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无需对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1)答案:错误 解析:了解内部控制程序是每次审计业务都必须执行的程序。 (2) 控制测试是在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评价内部控制,控制风险的初步评价水平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是否执行以及执行多大范围的控制测试程序。控制测试主要是针对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同时需要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因此这两个阶段的主要区别在于研究和评价的重点不同,前者主要针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合理性,而后者主要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3) 实质性测试之后对内部控制的最终评价则是为了评价所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可以实现所有重要项目的相应审计目标,是否需要追加和扩大审计程序。

【问题】请问,如何理解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
【解答】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审计对象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抽样风险与样本量成反向变动关系。
  (1) 属性抽样包括以下两种抽样风险: ○是指抽样结果使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信赖实际上应予信赖的内部控制
1信赖不足风险,的可能性; ○是指抽样结果使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信赖超过了其实际上可予信
2信赖过度风险,赖的可能性。 (2) 变量抽样包括以下两种抽样风险:○是指抽样结果表明账户余额存在重大错误而实际上并不存在重大错误的可 1误拒风险,能性; ○是指抽样结果表明账户余额不存在重大错误而实际上存在重大错误的可能 2误受风险,性。
  信赖不足风险与误拒风险一般会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降低审计效率;信赖过度风险与误受风险很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形成不正确的审计结论,降低审计效果。
  非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因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或方法,误解审计证据等而未能发现重大误差的可能性。引起非抽样风险的因素包括:人为错误,如未能找出样本文件中的错误等;运用了不切合审计目标的程序;错误理解和解释样本结果。
  非抽样风险既会降低审计效率,也会降低审计效果。虽然非抽样风险无法量化,但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适当的计划、指导和监督,有效地降低非抽样风险。

【问题】可信赖程度与抽样风险相加等于1?
【解答】这句话是不正确的。应该是可信赖程度与风险之和等于 1。可信赖程度用置信概率反映,“1-置信概率”就是抽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不可信赖的程度,也就是风险,包括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

税法
【问题】请举例说明不含税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工资薪金所得在换算为含税所得时,是以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找税率,还是以不含税收入全额找税率?
【解答】对于不含税劳务报酬所得,应该是按不含税收入总额来找税率;对于不含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扣除费用后的余额找税率。
  例题 1:某人取得不含税的工资薪金所得 4500元,如果按扣除费用 800元后找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 125元。
  应纳税所得额=(4500-800-125)÷(1-15%)=4205.88(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205.88×15%-125=505.88(元)
  下面是验算的过程:
  含税的工资收入为:4500+505.88=5005.88(元)
  应纳税额=(5005.88-800)×15%-125=505.88(元)(与上面计算的结果相同)
  例题 2:假设某人不含税劳务报酬为 22000元,直接找税率,适用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2000-2000)×(1-20%)÷76%=21052.63(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1052.63×30%-2000=4315.79(元)
  下面是验算的过程:
  取得的含税收入=22000+4315.79=26315.79(元)
  应纳税所得额=26315.79×(1-20%)×30%-2000=4315.79(元)(与上面计算的结果相同)

【问题】纳税人如果丢失应税车辆,那么已纳车船使用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的规定,是可以退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9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是否退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4]3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不再拥有和使用该车辆,对于已经按年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出现丢失的情况,应当予以退税。 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车船使用税退税额应按月计算。退税的起止时间为:从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的当月止。 
   丢失车辆办理退税后车辆又找回物归原主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车辆发还证明的次月起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

【问题】请解释一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四税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
【解答】这些税种都是针对房产或者土地来征收的,可以从征税范围上予以把握:
  (1)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境内转移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并取得增值额的行为征税;
  (2) 房产税是针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征税,有两种征税方式,一种是从价计征、一种是从租计征。注意房产税是按年计征、分期缴纳,也就是说纳税人每年都要缴纳房产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类似,是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并且每年都要缴纳。其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4)契税与上述几个税种比较,最大的特点就是属于买方税,由承受土地和房屋权属的单位缴纳,也就是由买房人或者买地人来缴纳,其计税依据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成交价。另外,契税是在购进环节一次缴纳,以后年度不用缴纳。

【问题】请问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总机构管理费、捐赠支出扣除标准的收入分别依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第几行?
【解答】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基数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 4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基数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 1行“销售(营业)收入”;计算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基数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第 14行“收入总额合计”;计算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的基数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第 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
  需要注意一点的是,以上涉及的收入项目与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项目是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1行的数据来自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各项收入的合计金额。

经济法
【问题】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才可以通过的事项包括哪些?
【解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 其他事项①合伙人以劳务出资;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③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④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伙继承权的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

【问题】请问如何理解《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解答】根据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公司登记的事项保持一致,但是,在出现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但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也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即使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仍然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问题】公司为何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解答】法律做出这一规定主要考虑的是:质押的意义在于当公司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公司有权行使质押权,但是,当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自己的质押权标的时,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作为债权人的公司行使质押权的标的却是本公司的股票,造成了法律关系的混乱,并且起不到质押的作用,不利于维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问题】请问保证期间是如何确定的?
【解答】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1) 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 (2) 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3)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①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 6个月; ②没有约定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起6个月。

【问题】票据行为代理中的无权代理与《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权代理行为有什么区别?
【解答】票据行为代理中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的行为。
  为了保护票据的严格的文义性,确保票据的流通能力,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该规定,票据代理中,对于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来说,该无权代理行为是不发生效力的。而《合同法》中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率,而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所以在票据法上的无权代理行为和《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权代理是不同的。

【问题】借记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有什么区别?
【解答】我国的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其中信用卡中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借记卡是指持卡人先将款项存入卡内账户,然后进行消费的银行卡,借记卡不属于信用卡的范围,不能透支消费。
  贷记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可以看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发卡时交存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同时,贷记卡的持有人的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而准贷记卡持有人不得享受贷记卡拥有的优惠待遇。从性质上看,可以认为准贷记卡是介于借记卡和贷记卡之间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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