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习》2006年8月 总第8期

实务咨询

留学生购车减免车辆购置税
  咨询 我是一名留学回国的人员,打算今年买辆车。根据今年实施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我们可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请问我该如何申请减免,要提供哪些资料,并提示时间上的限制及其他注意事项。(天津市刘琴)
  解答 根据现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政策规定,纳税人购置的车辆(含免税车辆),应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办理申报手续。对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除按照上述申报期限办理申报手续外,在办理免税手续时,还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一、车主身份证明、留学证明,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港、澳留学人员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原件及 2份复印件)。
  (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原件及1份复印件)。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原件及 1份复印件;报税联原件)或有效凭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及 2份复印件)。
  四、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有效期内)(原件及 2份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凡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资料经审核确系真实、有效的,均可办理免税手续。

红字增值税发票冲销的规定
  咨询 我公司一客户单位,由于其财务人员未及时认证我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要求我公司先开红字(负数)发票,然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按他们的要求重新开票吗?(上海市邱长兴)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增值税的实务操作规定,销货方可以开具负数发票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销货退回;二是购货方索取销售折扣与折让;三是原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有误。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在 90天内进行认证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因此销货方不得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也不得重新为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所得税中的免征额与起征点的区别
  咨询 年初看见不少报纸、杂志,对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扣除 1600元的表述,看见有两个版本,有的说是免征额,有的说是起征点,请问哪种说法正确,免征额与起征点有实质性的区别吗?(海南省姜立英)
  解答此处的 1600元是“免征额”。免征额是指课税对象就其全部数额中规定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准确地说是费用扣除额,即纳税人 1600元以下的收入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从超过 1600元的部分开始实行累进税率计税;起征点,也称为征税起点,是指课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予以征税的税法规定。课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应按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则不征税。

北京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咨询我们企业是一家位于北京的房地产集团企业。据说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可以免征营业税,请提供相应的文件。同时请问什么房产才属于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此优惠政策是否全国均适用?(北京市吴萍)  解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的规定,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有关营业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39号)文件规定,单位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系指执行国家房改办法的单位,以所出售住房所在地政府房改管理机关制定的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生活用居住房。对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凭其所提供的所属级别政府房改主管部门“售房款存储证明”中注明的归集金额,免征营业税;凡超额部分,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该优惠目前是北京的一个地方性优惠,至于您在外省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地是否有相应的优惠,请咨询当地地方税务局税政科以及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的范围
  咨询 请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经费支出额的范围具体是指什么?哪些支出可以作为应税支出?哪些支出可以不作为应税支出?(四川省任娜)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财税外[1985]200号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国税外[1988]333号)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支出的与其自身业务有关的费用,都应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 一、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 二、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三、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驻华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所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驻华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国税外[1989]140号)的规定: 一、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 (一)总机构组织在华召开与商务洽谈或签订合同等贸易活动无关的研讨会,由驻华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会议场地的租金;
  (二)总机构为对华销售某些特殊商品(如农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需进行登记注册,而由驻华代表机构代制造商垫付的登记费用以及驻华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司垫付的广告宣传费。这两项费用如能提供制造商等偿还垫付费用的证明文件,可不作为驻华代表机构的费用;
  (三)总机构与国内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因违约而发生的由其驻华代表机构垫付的贸易赔款;
(  四)总机构为在华提供劳务服务而运进我国境内的工具等,由其驻华代表机构垫付的在海关缴付的押金和保证金。 二、来函反映的驻华代表机构支付的其他费用,如: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请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都应作为驻华代表机构的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726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列作经费支出,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其经费支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1303号)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时,应以其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其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常驻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如何设置委托加工物资明细账?
  咨询我公司近期发生较多委托外单位加工半成品的业务,请问我公司如何科学设置委托加工明细账,并请提供一份相应的明细账格式。(江西省张莉)
   解答“委托加工物资明细账”用于登记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该明细账应按加工合同和委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物资的名称、数量、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退回剩余物资的数量、实际成本以及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等资料。其明细账格式如下表所示:
委托加工物资明细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如何结账?
  咨询 请问如何做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规范结账?(安徽省王金龙)
  解答 主要有以下几点: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每日结出余额;
  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余额”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
  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
  年度终了结账时,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年度终了,要把余额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个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怎样填写?
  咨询我在填写记账凭证摘要时,总感到力不从心,不知怎样才能用简练的语言概括出发生的经济事项。(河北省孙军)
  解答记账凭证上的摘要是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不论是手工填制凭证还是使用财务软件填制凭证,都要在记账凭证上填写摘要。摘要的填写应该满足下面两个要求:一是能准确地表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二是简明扼要,容易理解。为此,要清楚表述如下内容:
  (1) 发生经济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例如,编制购入物资的记账凭证,应在摘要中写出“从×××公司购入”;编制材料费用分配的记账凭证,应在摘要中写出“生产车间、厂部领用”;编制费用报销记账凭证时,应在摘要中写出“××经办人报销”。(2) 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例如,“计提 8月份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报销出差××地方差旅费”。 (3) 其他关键内容。例如,重要收据的号码等。总之,通过摘要您要能够让公司领导或者外部审计人员清楚地了解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如何规范的填写记账凭证上的数字?
  咨询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在记账凭证上书写数字,不知有哪些规范要求?特别是在出现几个零的情况,我又应当怎样处理?(陕西省宁静)
   解答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填制记账凭证时,数字的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在书写时,不得连笔写,必须一个一个地写。阿拉伯数字金额前必须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的简写和币种符号(例如,¥、£、$)。币种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例如,入民币 18890元,应写为:¥18890,不得写为¥ 18890)。如果在金额数字前书写了币种符号,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以填写“00”,或者填写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填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 汉字大写的金额,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写为“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不得写为“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或者到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填写“整”字或者“正”字(例如,10879.5元,写为:壹万零捌佰柒拾玖元伍角整);如果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例如,10879.52元,写为:壹万零捌佰柒拾玖元伍角贰分)。 (4)大写金额的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要加填货币名称,币种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5)阿拉伯数字书写的金额,中间只有一个“0”的(例如,10879元),用汉字大写时,只写一个“零”字(写为:壹万零捌佰柒拾玖元);如果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的(例如,l0079元),用汉字大写时,也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写为:壹万零柒拾玖元);如果阿拉伯数字金额元位是“0”的(例如,18870元),用汉字大写时,可以不写“零”字(写为:壹万捌仟捌佰柒拾元);如果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的,(例如,l0070.5元),用汉字大写时,可以元后只写一个“零”字(写为:壹万零柒拾元零伍角),也可以元后不写“零”字(写为:壹万零柒拾元伍角)。

装订会计凭证时,如何处理重要的原始凭证及数量众多的原始凭证?
  咨询我公司在装订凭证时遇到两个难题:一是某些业务涉及重要的合同,而这些合同需要在行政部门单独存档,不能给财务装订;二是有的凭证(如仓库的发货单据)很多,如果全部装订,那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太大,而且装订后的凭证也太多,不整齐,请问是否有更好的处理方法?(江苏省王丹)
   解答您的这两个问题在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均均有相应的指导意见: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会计凭证装订时,对于那些重要的原始凭证,比如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涉外文件、契约等,为了便于日后查阅,可以不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另编目录,单独保管,然后在相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以便日后核对。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会计凭证装订时,对于那些较多的原始凭证,例如,发货票、收货单、领料单等,也可以不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单独装订成册,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种类,然后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或“所附原始凭证另订”)和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

存货仓储费用的处理
  咨询 实际工作中,存货的仓储费用应如何处理?(江苏省孙琼)
  解答仓储费用,指企业在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计入存货成本。比如,某种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为使生产的酒达到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而必须发生的仓储费用,应计入酒的成本,而不应计入当期费用。

受托加工物资与受托代销商品是否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咨询 受托加工物资与受托代销商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他们是否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河北省李淑红)
  解答 受托加工物资,是受托加工单位收到委托加工单位委托加工的物资,不属于受托加工单位的存货,受托加工单位不进行会计核算,因此也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受托代销商品,不属于受托代销企业的存货,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在会计上按照存货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受托代销商品与代销商品款合并填入存货项目,它们金额相等、方向相反,对存货项目的金额没有影响,因此受托代销商品实质上并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我国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销项税额,二是进项税额。降低销项税额或提高进项税额,都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收筹划。文章主要讨论如何利用企业分立,提高进项税额额,以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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