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习》2008年11月 总第35期
王博士讲新会计准则故事
◎ 文/王保平

  高级会计师,管理学博士;曾经在政府机关、外资企业、国有集团、中介机构从事财务会计、集团财务管理、资产评估、资本运作等工作;先后出版个人专辑5部、合作专辑6部、参编教材8本,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财务与会计专业论文70余篇,经济与理财随笔、时评50余篇。

CAS35-分部报告 星星点点终成面 分部报告显内力

故事开篇  统一战略下的分部“棋子”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张,在总体显现既定态势的前提下,其内部各个构成部分也都各有千秋。从会计指标来看,在总体平均数为既定的情况下,其内部分部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渐渐显现。有的分部在某些方面,大有强势地位的感觉,而另外一些分部则显现出相对的颓废之势。面对这样的不平衡状态,会计需要择其重点,分别予以考虑。
  2003年3月份出版的《亚洲财务总监》(《CFOAsia》)刊登了该杂志新近评出的亚洲最佳年报奖,中国石化2001年年度报告入选,成为该杂志2002年评选出的亚洲年报排行榜前40名中惟一的中国公司。至此,中国石化年报已连续两年获得此项荣誉。同时,在该杂志评出的中国最佳十份年度报告中,中国石化名列榜首。据介绍,该杂志主要从上市公司年报的财务报告、业务市场报告、董事长报告及公司治理、股票信息和投资者交流、年报外观设计等5个方面进行评选。
中国石化当选最佳年报(2001年)的分部报告中分部确认的披露就是将整个集团依照相关标准划分为5个业务分部:一是勘探及生产分部,包括勘探及开发油田、生产原油及天然气,并销售这些产品予本集团的炼油分部及外界客户;二是炼油分部,包括加工及提炼源自本集团勘探及生产分部和外界供应商的原油,以及制造及销售石油产品予本上市集团的化工及营销及分销分部和外界客户;三是营销及分销分部,包括在中国拥有及经营油库及加油站,并透过批发及零售网络,在中国分销和销售已炼制的石油产品,主要为汽油及柴油;四是化工分部,包括制造及销售石化产品、衍生石化产品及其他化工产品予外界客户;五是企业与其他:主要包括本集团进出口公司的贸易业务和其他附属公司所进行的研究及开发工作。
  划分这些分部的主要原因是本集团独立地管理勘探及生产:炼油、营销及分销、化工及企业与其他业务。由于这些分部均制造或分销不同的产品,应用不同的生产程序,而且在营运和毛利方面各具特点,故每个分部都是各自独立地管理。

名词在先
1.分部报告:镶嵌于财务报表中的七彩星光
  分部报告是指由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企业定期编制的,嵌套于其财务报表附注中,按照确定的企业内部组成部分来分门别类地反映有关组成部分收入、资产和负债等财务信息的报告。
  分部报告的基本使命是提供更加充分详实、鲜活生动的相关指标,对于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机构、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等相关利益者具有三层使命:更加详尽地披露与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更加准确地评估与描述企业的运营风险;更加客观地认知与判断企业的投资回报。
2.业务分部:产品与服务的差异
  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提供单项产品或劳务,或一组相关的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所承担的风险和报酬。
3.地区分部:东南西北的区别
  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部可区分的,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提供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下经营组成部分所承担的风险和报酬的组成部门。

重点把头
1.业务分部如何确定
  定业务分部时,应该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和要求,主要依据构成经营风险的主要因素来确定其组织结构及其报告主体,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是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二是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型或资本密集型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三是主要客户的类型归属,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实行“看客下单”;四是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方式各有千秋,分部相互不同;五是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管制措施不同,归类反映情况也有区别。
2.地区分部确定并非“一主六仆”
  由于地区之间在政治治理、经济发展、文化修养、商业诚信、市场开拓、消费结构诸多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而,每一个地区分部在事实上都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对于地区分部的划分,要坚持“一主六仆”,即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并考虑以下主要因素:经济政治环境的相似性,跨区经营之间的链条性,生产经营情况的相近性,特定地区特有的风险性,境外外汇管制的规定性和货币风险性因素。
3.报告分部确定的“五大法宝”
  一般而言,符合下列标准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方可作为报告分部披露其相关的会计信息。这些标准,可以归纳为“两大数量标杆”与“三项质量标准”,全称“五大法宝”。
  (1)合并同类分部。在企业内部,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合并成一个报告分部:一是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 第二个条件就是在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如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把这些具有明显相近特征的业务分部或者地区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2)10%的重要性标杆。一个分部是否作为报告分部,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数量方面的重要性,对于具有重要性的分部,则应将其作为报告分部。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第一,一个分部的分部收入(包括对外营业收入和对其他分部的营业收入)达到企业所有分部收入总额的10%或者以上;第二,一个分部的分部利润(或亏损),达到下列两项中绝对值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或所有盈利分部的分部利润合计额;或所有亏损分部的分部亏损合计额;第三,分部资产占居各分部资产总额的10%或者以上。
  (3)特殊处理。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能满足上述关于10%的定量标杆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第一,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这是企业管理当局根据某种特殊情况而确定的;第二,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第三,对于既不直接指定,又不合并报告的,则需要单独处理,即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4)覆盖面75%的标准。报告分部所覆盖的面积需要达到总体的75%,即企业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符合上述三项10%的标准确认为报告分部后,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对外营业收入合计额应达到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75%的比例。也就是说,在分部报告中披露的对外营业收入合计额必须达到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75%。如果未达到总收入的75%的标准,则将其他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直到达到75%的比例,此时对于未能满足规定条件的也可酌情考虑。
  (5)一体化格局。根据第35号准则(分部报告)第十一条之规定,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
4.分部报告形式如何确定
  分部报告的形式分为主要分部报告形式(按该分部披露其基本信息)和次要分部报告形式。通常,确定分部报告的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的原则如下:
  当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主要受其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的差异影响时,通常采用业务分部作为分部报告的主要分部报告形式,而将地区分部作为次要分部报告形式;
  当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主要受其在不同的国家或其他地区经营方面的影响时,应当采用地区分部作为分部报告的主要报告形式,而将业务分部作为次要报告形式;
  当企业的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其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所在地区的差异的影响,则企业应采用业务分部作为其主要分部报告形式,而将地区分部作为次要分部报告形式。
5.主要报告形式披露内容的“五大金刚”
  在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主要报告形式的情况下,应当分别每一报告分部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会计信息。
  (1)分部收入。主要指对外交易收入,通常为营业收入。
  (2)分部费用。主要指对外交易费用,通常为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销售费用。
  (3)分部利润。分部利润是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对少数股东损益进行调整前确定。
  (4)分部资产。分部资产是分部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或能按合理的标准分配给该分部的资产。
  (5)分部负债。分部负债是分部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或能按合理的标准分配给该分部的负债。
6.次要报告形式披露要求的“二分明月”
  次要报告形式与主要报告形式,是相互结合,并分别从纵横交错的两个侧面来有机地反映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因此,次要报告的内容需要在主要报告形式的主导下进行具体的分工。
  (1)当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次要报告形式就应当突出表现其相应的地区分部情况。当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其次要报告形式主要需要披露下列信息:第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以上的地区分部,应当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第二,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以上的地区分部,应当披露按资产所在地划分的分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
  (2)当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次要报告形式就应当突出表现其相应的业务分部情况。当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其次要报告形式主要披露下列信息:第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第二,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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