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习》2006年9月 总第9期


【问题】  下列两种说法是否矛盾:
  (1)某债券面值为1000元,票面年利率为12%,期限为5年,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若市场实际利率为12%,则其发行价格一定大于1000元;
  (2)某债券面值为1000元,票面年利率为12%,期限为5年,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若市场利率为12%,则其发行价格一定等于1000元。
【解答】  这两种说法并不存在矛盾。
  (1)第1题中给出的是“市场实际利率”,而第2题中给出的是“市场利率”, “市场实际利率” 和“市场利率”之间有本质的差别,“市场利率”指的是“市场名义利率”, “市场利率”和“市场实际利率”之间的关系就是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之间的关系,如果一年内复利多次,则“市场实际利率” 高于“市场利率”;
  (2)对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而言:
  如果“票面利率”大于“市场利率”,则溢价发行
  如果“票面利率”等于“市场利率”,则平价发行
  如果“票面利率”小于“市场利率”,则折价发行
  (3)在第1题中,由于一年复利两次,所以市场利率小于市场实际利率,即市场利率小于12%,也就是说“票面利率”大于“市场利率”,所以债券溢价发行,即发行价格一定大于1000元;
  (4)在第2题中,因为票面利率等于市场利率,所以债券平价发行,即发行价格一定等于1000元。

【问题】  如何理解“放弃现金折扣成本=折扣百分比/(1-折扣百分比)×360/(信用期-折扣期)”这个公式? 
【解答】 “放弃现金折扣成本”的含义是“如果放弃现金折扣”(即不在折扣期内付款)则要承担的资金成本。其实“放弃折扣成本的公式”就是一个计算借款年利率的问题,(信用期-折扣期)表示的是“延期付款天数”即“实际用款天数”。举例说明如下:
  假如:现金折扣条件是“1/10,n/30”,应付账款总额为10000元,则:
  如果第10天付款只需付10000×(1-1%)=9900(元)
  如果第30天付款需要付10000元
  所以,相当于因为使用了这笔款(30-10)=20(天),需要支付(10000-9900)=100(元)利息,而借款本金是第10天付款的金额9900元,因此,这笔借款的年利率为:
  100/9900×(360÷20)=(10000×1%)÷[10000×(1-1%)]×360÷(30-10)
  =1%÷(1-1%)×360÷(30-10) 
  =折扣百分比/(1-折扣百分比)×360/(信用期-折扣期)

【问题】  为什么说当市场利率上升时,长期债券发行价格的下降幅度大于短期债券发行价格的下降幅度?
【解答】  计算债券发行价格时,需要以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对未来的现金流入折现,债券的期限越长,折现期间越长,所以当市场利率上升时,长期债券发行价格的下降幅度大于短期债券发行价格的下降幅度。
  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有A、B两种债券,A的期限为5年,B的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均为8%,债券面值均为1000元。
  (1)市场利率为10%时:
  A债券发行价格=1000×8%×(P/A,10%,5)+1000×(P/S,10%,5)=924.16(元)
  B债券发行价格=1000×8%×(P/A,10%,3)+1000×(P/S,10%,3)=950.25(元)
  (2)市场利率为12%时:
  A债券发行价格=1000×8%×(P/A,12%,5)+1000×(P/S,12%,5)=855.78(元)
  B债券发行价格=1000×8%×(P/A,12%,3)+1000×(P/S,12%,3)=903.94(元)
  通过计算可知,当市场利率由10%上升为12%时,
  B债券的发行价格下降的幅度为:(950.25-903.94)/950.25=4.87%
  A债券的发行价格下降的幅度为:(924.16-855.78)/924.16=7.40%大于4.87%

【问题】  如何理解虽然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高于其发行时的股票价格,但如果转换时股票价格大幅度上扬,公司只能以较低的固定转换价格换出股票,便会降低公司的股权筹资额?
【解答】  股权筹资额指的是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总额。假设可转换债券发行价格为1200元,面值为1000元,规定的转换价格为20元/股,即每张债券可以转换1000/20=50股,如果转换时股票价格大幅度上扬为30元,则按照该价格发行50股之后,可以获得的股权筹资额为30×50=1500(元),而以固定转换价格换出股票获得的股权筹资额等于当初的发行价格1200元,低于1500元。由此可知,如果转换时股票价格大幅度上扬,由于公司只能以较低的固定转换价格换出股票,因此会降低公司的股权筹资额。

【问题】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总额如何确定?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解答】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时间内计提折旧。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提的折旧总额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去担保余值(注意这里的“担保余值”指的是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余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提的折旧总额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例1: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台设备,该设备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期为8年,承租人租赁期满时以1万元的购价优惠购买该设备,该设备在租赁期满时的公允价值为30万元。则该设备计提折旧的期限为(   )。
  A.10年      B.8年      C.2年    D.9年 
  答案:A
  本题中,由于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优惠购买,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因此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即为10年。
  例2:某项融资租赁,起租日为2004年12月31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700万元,承租人另发生安装费20万元,设备于2005年6月2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承租人担保余值为60万元,未担保余值为30万元,租赁期为6年,设备尚可使用年限为8年。承租人对租入的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该设备在2005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    )万元。
  A.60      B.44      C.65.45      D.48
  答案:A
  解析:本题中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700+20=720(万元)。租赁期为6年,租入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计提折旧(本题是指从2005年7月份开始计提折旧),所以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5.5年。这里的担保余值相当于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的预计残值,所以该设备在2005年应计提的折旧额=(700+20-60)/66×6=60(万元)。

【问题】  如何理解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计算表中的“应付本金余额”?
【解答】  承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每期分摊确认的融资费用是用期初“应付本金余额”乘以融资费用分摊率来计算的。这里的“应付本金余额”即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中的本金部分。应付本金没有单设科目核算,是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在“长期应付款”中。应付本金余额通过计算得出:
  本期末应付本金余额=本期初应付本金余额-本期应付本金减少额=本期初应付本金余额-(本期支付的租金-本期确认的融资费用)
  其中:各期确认的融资费用因采用的分摊费用不同而不同:
  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本期确认的融资费用=本期初应付本金余额×融资费用分摊率。由于应付本金余额随着租金的支付而逐渐减少,所以在租金支付期内,各期确认的融资费用是逐渐减少的。在期初先付租金的情况下,期初应付本金余额是指扣除了当期期初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
  采用直线法时,本期确认的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总额÷租金支付期数。在租金支付期内,各期确认的融资费用是相同的。
  采用年数总和法时,本期确认的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总额×以租金支付期为基础按年数总和法确定的本期分摊率。在租金支付期内,各期确认的融资费用是逐期抵减的。
  如果根据账户资料计算,则“应付本金余额”=“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余额。

【问题】  什么是“租赁投资净额”?如何理解“租赁投资净额”?
【解答】  租赁投资净额是指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之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也可以说是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相当于出租人租赁投资的本金,在租赁开始日,实际上就是租出的“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表中:
  本期末租赁投资净额=本期初租赁投资净额余额-本期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本期初租赁投资净额余额-(本期收取的租金-本期确认的融资收入)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各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等。
  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本期确认的融资收入=期初租赁投资净额余额×租赁内含利率。在先付租金的情况下,期初租赁投资净额余额是扣除掉当期期初收到的租金后的余额。由于租赁投资净额随着租金的收取而逐渐减少,所以在租赁期内,各期确认的融资收入是逐期减少的。
  采用直线法时,本期融资的融资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总额÷租金收取期数。在租赁期内,各期确认的融资收入是相同的。
  采用年数总和法时,本期确认的融资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总额×以租金收取期为基础按年数总和法确定的本期分摊率。在租赁期内,各期确认的融资收入是逐渐减少的。
  如果根据账户资料计算,则“租赁投资净额余额”=“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余额+“未担保余值”科目余额-“递延收益”科目余额。

【问题】  请问企业应通过哪些内部控制程序来控制付款业务?
【解答】  付款方式有多种,比如支票付款、本票付款、汇票付款、信用证付款等。不同的付款方式应设计和应用不同的内部控制程序,但总体来说,由于付款业务直接关系企业资金的运转,因此,无论是哪种付款方式,企业都应使批准付款的权利和支付款项的权利分开,以降低和避免付款时发生舞弊行为,其中,批准付款的部门就是应付凭单部门,支付款项的部门是被授权签署支票的人员。实务中,应付凭单部门通常不是单独设置的职能部门,而是有权直接控制企业资金运作的总经理、财务经理或其授权人员;被授权签署支票的人员通常都是财务部门的人员。
  在整个付款业务循环中,应由应付凭单部门编制和控制应付凭单,并由负责签署支票或其他原始票证的人员签署支票或其他原始票证。以支票为例,相关的内部控制包括:
  (1)独立检查已签发支票的总额与所处理的那批付款凭单的总额的一致性;
  (2)应由被授权的财务部门的人员负责签署支票;
  (3)被授权签署支票的人员应确定每张支票都附有一张已经适当批准的未付款凭单,还应确定支票收款人姓名和金额与凭单内容的一致性;
  (4)支票一经签署就应在其凭单和支持性凭证上用加盖印戳或打洞等方式将其注销,以免重复付款;
  (5)支票签署人不应签发无记名甚至空白的支票;
  (6)支票应预先连续编号,保证支出支票存根的完整性和作废支票处理的恰当性;
  (7)应确保只有被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未经使用的空白支票。

【问题】  对于审计考试来说借款费用资本化应当关注哪些内容?
【解答】  借款范围:(1)借款费用,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2)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暂停资本化: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停止资本化: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应当停止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问题】  请问,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重要性原则确定一项错报是否需要建议调整?
【解答】  一项错报是否重要应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因此运用重要性原则确定一项错报是否需要建议调整,应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
  第一,从性质上考虑:如果错报性质严重,比如属于管理当局串通舞弊的错报、影响收益趋势的错报、可能引起履行合同义务的错报、不期望出现的错报等,注册会计师都应建议调整会计报表。
  第二,从金额上考虑:
  (1)如果错报超过账户层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调整:
  (2)如果单笔错报未超过账户层重要性水平,但汇总错报超过账户层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选择几笔较大的错报建议调整;
  (3)如果单笔错报金额很小,汇总错报也未超过账户层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则可以不建议调整。
  第三,重分类误差:
  重分类误差是指会计核算没有错报,只是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分类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未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归入流动负债类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下列示。对于此类误差,因为不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账簿,而是直接调整会计报表,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调整。
  审计终结阶段,注册会计师在确认了建议调整的不符事项和重分类误差后,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对需要调整会计报表事项的意见,以确认被审计单位是否接受调整建议。

【问题】  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解答】  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问题】  就应税消费品而言,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其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
【解答】用“消费税的销售额”与“增值税的销售额”相对照,可以发现这两个税种的“销售额”具有以下共同点:
  (1)两个税种的销售额都是“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消费税为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两个税种的销售额都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销项税额);
  (3)两个税种的“价外费用”所包括的具体收费项目是相同的。
  由此可能得出这样两点结论:第一,就应税消费品,一般而言,消费税的“销售额”与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同一概念,其内涵与外延是完全一致的;第二,两个税种的计税依据都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但是并不总是相同的,如将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换取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是采用从高计价的原则,而征收增值税的计价原则采用平均价格。

【问题】  印花税的“技术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都涉及了技术、专利等,如何区分和掌握适用税目及税率?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34号)的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问题】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样吗?在无特殊情况下应是一致的吧?注册资本是在工商登记各股东出资的情况,而这在会计处理上应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所以二者是相同的概念,只是叫法上不同罢了,理解对吗?
【解答】  一般情况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金额相同,我国资本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出资方式有三种:实收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在实收资本制下,实收资本要求与注册资本保持一致,在公司设立时二者必须相同,但二者并不必然一致,随着公司资本金的增减变化,如增资、减资、发放股票股利等,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会发生变化,所以要求当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增减变动20%以上时,必须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在其他两种制度下,并不要求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保持一致(或在一定时期内不作要求)。

【问题】  能否比较、总结内外资企业在补税时有何异同?
【解答】  对于投资补税的问题,我们分两种情况:
   (1)对于内资企业的情况:
  内资企业在境外投资,当境外所得在境外适用的税率低于境内时,就需要补税;在境内投资所得只有存在税率的地区性差异时,才需要补税,否则是不需要补税的,例如从西部地区分回的利润就不用补税,因为这是有时间限定的税收优惠。
  在补税方法上,境内外分回所得补税的计算是一样的。有两种方法,一是将境内外投资分回税前所得与境内自身生产经营所得合并在一起按照境内企业所适用的33%的税率计算,再扣除境内外被投资方可以抵免的税额。二是投资方自己生产经营的所得按照33%的税率计算,境内外投资所得单独计算补税的情况,可以用这个公式计算:分回的利润÷(1-被投资方实际适用的税率)×(33%-被投资方规定适用的税率),这里要注意一点,被投资方实际适用的税率与规定适用的税率有可能不同,这是因为被投资方可能存在优惠。当我国与外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外国享受的优惠,可以视同已纳税。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所得是不用补税的,也就不涉及这个问题。境外所得需要补税。其方法与上面第二种一样,但要注意一点,境外分回的投资所得补税的时候,所适用的税率是33%,而不能用优惠税率。
另外要说明一点的是,当投资方的税率不是33%的时候,用合并计算补税的方法,就很麻烦,因为如果合并计算就会需要将投资方享受的优惠单独扣除,才能得到真正应纳的税额。所以为了简便就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

【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可以用场地使用权出资,请问场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否是同一个概念?
【解答】  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的提出要比场地使用权晚一些,实际上,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具有法律和经济意义上的含义。
  中外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存在区别的,主要的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含义不同:由于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使用用途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其不具备所谓市场上的价值,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具备转让性,且可申请土地用途变更,因此其具备市场的转让价值,且依据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
  (2)转让性不同: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不具有可转让性,而有偿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依法定条件可以进行自由转让的出让价格则是由政府制定,在实行出让招标和拍卖后,则由市场确定。
  (3)使用期限不同:场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与合营期限一致,而有偿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依照土地用途的不同法定分别为40~70年不等。

【问题】  如何理解证券法中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解答】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掌握该规定:
  (1)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5%,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产生的,如果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5%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产生的,那么不适用该规定。
  (2)信息披露的期限和时间
按照该规定,投资者应当在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5%的当日开始,3日内公告持股信息。
  (3)禁止买卖股票的期限
  按照该规定,投资者应当在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5%的当日开始,3日内公告持股信息,在公告期限的3日期限内,不得在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披露时的内容和投资人的真实持股信息有出入,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
  例如:某战略投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2006年5月1日达到了5%,根据规定,应该在当日起3日内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因此应该在2006年5月1日-5月3日履行以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内,不得再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假设该投资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了义务,在2006年6月1日时又收购了甲公司5%的股票,持股比例当天达到了10%,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按照该规定,投资公司应该在2006年6月1日~2006年6月3日的期限内,再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同时在该期限和报告、公告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的股票。假设该公司6月2日履行了规定的义务,那么不得买卖股票的期间为6月1日~6月4日。

【问题】  如何理解“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解答】  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正常的贷款业务中,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在某些贷款业务中,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例如,借款人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该贷款到期利息为20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980万元借款,这种做法可以使银行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影响其资金的合理使用,而且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为了解决该问题,法律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承上例,如果利率为2%,借款人实际取得980万元的借款,那么按规定,其借款本金为980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980万元并支付按照980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980×2%=1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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