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于长春教授认为,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出台有三个主要的背景:会计信息质量问题、市场经济问题和深化企业改革问题。由于会计准则在反倾销中具有重要作用(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论述),阐述此次会计变革对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影响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成本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是反倾销调查的关键,但是有些不影响成本的会计信息也会影响到企业的反倾销诉讼,反倾销调查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对公司财务和会计资料的大检查,企业的会计资料一旦被推定为不可信,那么用“最佳可获得事实”得出的结论对于被诉企业来说就是最不利的结果,因此,整体的财务信息质量问题才是企业应诉反倾销的关键问题。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信息产生的机制,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会计准则的完善与否有关的,所以,此次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对反倾销的影响具有重大意义。
一、旧准则体系下遭遇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从1993年开始,在世界银行的资助下,财政部开始制订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旨在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13年来,我们陆续颁布和修订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而且这个时期是准则与制度并行的时期。马贤明、郑朝晖等曾在2004年年初撰文批评当前会计标准双轨制造成的混乱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出台的失败,呼吁我国会计标准建设应以准则为中心,将会计制度改造成为会计准则指南。由于是抱着“成熟一个,制订一个”的方式,的思路制订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的制订基本上是属于“救火式”的。而且基于当时的国情,旧的会计准则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采用的是受托责任观,会计信息主要是为政府机关服务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比较大。原准则的基本准则中就明确提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这种没有考虑到经济后果的会计准则,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痕迹的准则体系,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中处于非市场经济主体这种很不利的地位。
同时,旧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首先,在制订会计准则时,我国没有一个概念框架。我国基本会计准则的地位不明显,与西方的概念框架差距很大,导致了我国在制订会计准则的时候基本上是采取“成熟一个,发布一个”,没有前瞻性和整体的思路。如在“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没有很成熟的经验,从而导致了公允价值不公允,不但没能成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计量手段,反而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造成会计信息的极度混乱。其次,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很不完善,很多领域还处于空白阶段,旧的会计准则体系只包括16项具体会计准则,而国际会计准则有40多个。由于没有具体准则的指导,会计实务便无据可依。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调查,面对长篇幅的调查问卷时,根本就无从下手,更不用说完成一份高质量的调查问卷了。再次,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反倾销调查机构对我们的报表数据持怀疑态度,同时使得用我们国家的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正常价值,与对方计算出来的正常价值存在很大的差距。再加上有的企业财务核算和内部控制比较混乱,很多时候对方对我们的财务数据根本就不予采信,转而使用结构价格或替代国价格。最后,我国会计准则比较简单,并且企业和社会对会计准则的关注度不高。国际会计准则的正文都比较详细,并且还有准则解释和技术公告等操作指南。而我国会计准则没有一个类似的应用指南,仅仅依靠粗线条的准则条文,操作起来很不容易,使得会计实务混乱,会计信息不具可比性。例如,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八项减值准备,但到底怎么提,缺少一个有效的操作标准,给企业留下了暗箱操作的余地。同时,与国外利益团体的大型游说不同,我国的企业界根本不关心会计准则的制订,这造成了在会计准则制定时,企业的意见成为“空白”。任何没有全面反映各市场主体的意愿的规定都是不完善的。
从上述分析,我们知道,旧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标准是存在较大差异的,主要表现在准则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体系不完善,在很多区域我国会计准则还处于空白地带,同时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改进及其影响
年初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行业规范文件,邵景春教授认为准则的颁布意义非常重大,他说,一个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账本会让我们企业的会计数据被接受,从而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免于反倾销的侵害,所以会计工作对于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而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使我们的企业有了这样一个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会计规范,对应对反倾销的意义是深远的。以下笔者将分析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整体变化对反倾销所产生的影响。
旧的会计准则体系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积极地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已经成为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必然方向。为了顺应这种趋势,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一系列新的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包括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2项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以及对16项原具体会计准则的修订,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正式建立。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将于2007年1月1日在所有上市公司中实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笔者认为,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其对反倾销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新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并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我国会计准则的改革一方面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为了融入国际经济的大潮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某些方面我们并没有完全照搬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如对公允价值的谨慎应用、资产减值不准转回、捐赠和补助视同国家投资等。此次新准则的颁布是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道路上一次大的跨越,修订和新增加的具体准则广泛地借鉴了国际标准,提高了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通用性和可比性。MBR&M律师事务所克里夫·斯蒂文森认为,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虽然对反倾销不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有规范的操作会比较好一点。如果企业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的话,在国际反倾销的案件中将会对我国政府带来好处,并且采用国际会计标准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容易被反倾销调查机构所接受,而与国际标准差异比较大的话,则会在会计举证的时候带来一些问题。所以不管从一般的角度来讲,还是从反倾销的角度来讲,整个会计制度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建议采用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因此,新会计准则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背景就是我国所面临的日益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
其次,新的会计准则明确了基本准则的法律地位,整体体系比较完善。一方面,新会计准则中的基本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具体准则的制订应当遵循本准则”,实际上指出了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并不是处于同一个层次,基本准则处于基础的地位,它是用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及处理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会计事项的。同时,基本准则还完全抹去了原有准则中的“计划经济时代的遗迹”,并积极地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这使政府成为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平等的“信息使用者”。另一方面,新的会计准则对原有的16项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22项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提出了很多新的概念,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和股份支付等,即将颁布的《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将一改过去会计准则操作难的状况,确保新准则能得到很好地贯彻与实施。很明显,在反倾销诉讼中,会计信息是维护出口企业的贸易利益,争取公平贸易待遇的有效武器。2006年1月,商务部部长助理傅自应在由商务部规划财务司和公平贸易局联合主办的“反倾销与会计论坛”上指出,从以往经验而言,会计工作做得好坏,往往是决定反倾销应诉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新的会计准则更能提供全面而有效的信息,降低企业在短暂的反倾销调查中搜集资料的难度,增强了企业反倾销胜利的信心,使企业能积极大胆地参与应诉。
再次,新的会计准则的巨大变革,对企业的成本核算产生较大影响:
1.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不管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多少,也不管换出资产采取了何种折旧政策与计提减值准备方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将影响到分配给出口产品的成本。
2.借款费用、无形资产等准则扩大了资本化范围。在摊销时可能计入存货成本,从而增加产品的价值。
3.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将避免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操纵利润,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若影响减值的因素已经消失的话,那么可能会使我们的资产低估,进一步影响到存货成本的低估,从而引发倾销的风险。
4.给企业更多的职业判断。如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取消原准则列举相关分配标准的做法,并且去除了“联产品”、“主、副产品”提法。因为只要行业情况不同,公司的工作流程不同,某些间接费用的实际受益对象、受益标准就会产生差异。现在,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间接费用,这正是反倾销调查机构对间接费用(如:制造费用)的分配所提出的要求──公允与合理。以上变化将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存货价值的改变会影响到公司的定价,将使企业不得不考虑自己的经营方针和出口策略。
最后,新的会计准则给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多企业之所以在反倾销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很多情况是因为本身的会计处理非常混乱,没有健全的财务系统,因此也就无法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了。正是由于他们的财务信息不完整,如应计入成本的却没有计入,或少计、漏计成本费用,进一步影响到企业的定价及营销策略,从而引发了国际反倾销的制裁。一个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越有效,就越容易暴露企业自身的问题,当前企业必须尽快做好以下工作:
1.企业的管理层和财务人员进行系统地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以便能更好地把握准则内涵,全面施行新准则;
2.安排内部资源,建立信息系统,收集有关信息,适应新准则的要求;
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有效。
由此可见,新的会计在准则不仅改变了某些会计事项的实务处理方法,而且给企业的财务核算和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完善的内部控制与财务核算系统将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这在反倾销应诉中是很有利的。
三、结论
总的来说,新的会计准则比原准则更加系统、全面,进一步强化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原则,弱化了可靠性原则,并且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面接轨。新会计准则对反倾销所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会计计量的改变将带来企业资产结构和成本结构的变化,促使企业调整自己的营销与定价策略,从而减小遭遇反倾销诉讼的风险;另一方面,按照新准则所提供的信息更具有通用性和可接受性,能够有力地说服反倾销调查机关接受我们自己的数据,同时采用国际通行的规则对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也是有利的。
以上仅仅是就准则论准则,而一项好的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是与制度环境分不开的。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之所以不被采信,除了“非市场经济地位”和会计准则国际差异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内部控制失效引发的“会计准则失灵”。反倾销并不只是会计准则的事情,会计准则只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而会计准则要保证得以有效地实施还需要很多外部环境,如人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道德、相关法律的约束等等。因此,要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使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有利地位,需要从财务和非财务两个方面着手。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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