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学习》2006年11月 总第11期
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 文/李永丽

   并购对于一个企业的成长与壮大极为重要,这就要求企业在做出并购决策时进行综合考虑。我国当前资本市场上进行的并购往往只重视企业的发展方向,忽视税收这类看似细节的问题。一个成功的并购行为,应当对税收问题进行科学筹划,既达到企业并购的战略目的,又能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成本,促进企业未来的发展。下面就企业并购方式、目标企业的选择、出资方式、并购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加以分析。

一、并购方式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横向并购指对同一行业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进行并购,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一般不变,但是并购后企业规模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变为一般纳税人;纵向并购是与供应商或下游企业合并,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的购销行为,其流转税纳税环节会减少。目标企业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使企业纳税税种与环节增加,其中主要是消费税纳税环节增加。
  根据现行的税收制度规定,在流转税方面大多采用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资产进行资产重组、并购时的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存货销售应作为货物交易行为缴纳增值税;对货物性质的固定资产转让,如果转让价格超过原值,应按转让价格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对资产转让实现的收益,如转让机器、设备、房地产实现的所得,属于资本利得范畴。

二、目标企业的选择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1. 地区间税收优惠差异与企业属性的改变。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及不同区域主体之间的税收待遇存在一定的差异,所得税表现昀为明显。比如:对注册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半征收所得税;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可免税两年;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新设立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3年;如果是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等。因此,在对目标企业选择时,地区间的税收优惠差异也是选择目标企业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另外,我国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股份制公司与非上市股份制公司、境外上市股份制公司与境内上市股份制公司等之间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企业并购会引起纳税人主体的改变,企业通过各种不同企业之间的相互投资渗透,可以从原来的非优惠企业变为优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比如,内资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再合营,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按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1)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成立;(2)注册资本中所含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
   2. 盈利企业可以选择有累计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公司,以亏损企业的账面亏损冲抵盈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所得弥补;(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且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在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中,只有取消被兼并企业的独立纳税人资格,才能适用弥补亏损的政策。

三、并购出资方式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企业并购的出资方式有三种:现金收购、股票收购和综合证券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对企业纳税有不同的影响。
  1.现金收购。在现金收购中,目标企业股东应就其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缴纳所得税,以转让股权所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净收益作为计税依据。由于要考虑到目标企业股东的税收负担,因此,现金收购方式的收购成本相应要增加。在现金收购方式下,如果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可以为目标公司股东提供一个安排期间收益的弹性空间,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
  进行收购时,收购方对所需筹集的资金进行事前评估,是其拟定财务计划的必经步骤。采取现金收购方式时,企业可以首先通过内部融资获取现金支付收购价款。内部融资是依靠公司的自有资金(包括未分配的公司基金和税后留利)支付收购价款,当内部融资资金不够时,企业就会采取外部融资筹措资金。外部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筹资与股本筹资两种。相比之下,债务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能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债务筹资有向银行借款、发行公司债券等。发行可转换债券能在前期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一旦债券转换为股权证明,又可以不再以现金还本付息。但是我国除上市公司外,一般企业很难有资格采取这种筹资方式。杠杆收购是在欧洲曾经很流行的并购融资方式,其实质就是公司主要通过借债来获取另一个公司的产权,又从后者的现金流量中偿还负债。杠杆收购之所以流行,主要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因为收购方的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杠杆收购使收购方不需要动用自有资金便可以取得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权。但是,采取杠杆收购的前提条件是目标企业被收购后有稳定的现金净流量,可以通过上交利润等形式为收购公司偿还债务提供资金来源。反之,如果目标企业经营出现问题,会直接影响到收购方的偿债能力,使其陷入债务危机。
  2. 股票收购。指收购公司通过增发本公司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股票,从而达到收购的目的。股票收购在并购活动中不发生任何税费支出,但会影响企业将来的税负。股票收购一方面收购方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另一方面目标公司的股东也不会因此丧失他们的所有者权益。股票收购的另一个优点是目标公司股东不需要立刻确认因换股所形成的资本收益,他们出售股票时才确认并缴纳资本利得税,获得了延期纳税的好处。
  3. 综合证券收购。指收购公司以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证券组合出资购买,这种出资方式为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税法规定,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的比例大于20%时,收购企业可以按照目标企业评估后的确认价值作为计税价值,在资产升值较大的情况下,收购企业可获得较大的折旧抵税利益。而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的比例小于20%时,收购企业可以用与目标企业资产相关的盈利来弥补目标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而目标企业可以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无需就此项所得缴纳税款。在采用这种收购方式时,要注意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的比例是大于20%有利还是小于20%有利,经过精细的计算,选取有利方案。

四、并购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两种。购买法假定企业并购是一家企业取得其他参与并购企业的净资产的一种交易,认为并购是一种购买行为。这种核算方法要求并购企业按其取得成本进行核算,被并购企业应以其公允价值进入合并报表。权益结合法将企业并购视为原独立的各参与并购的企业股东,通过股票的交换形成一个联合体,实现其收益和风险的共享。在参与合并的公司中,由于没有任何公司被视为是由其他公司所收购的,不存在买卖关系,也无购买价格,因此,不需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确认和计量,均以账面价值记录并购所得的资产负债,并且不承认并购发生的任何商誉。采用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分别对被并方股东和主并购企业的纳税影响如下表: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对并购会计处理方法尚未做出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做选择。从会计角度看,权益结合法是收购企业竞相选取的方法,因为在一般不出现负商誉的情况下,用权益结合法合并后,利润比购买法高,净资产比购买法低,净资产收益率较高,如果出现负商誉或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特殊情况,则需要另行分析。但从税收角度看,会计利润的增大往往也伴随着税负增大,所以并购中会计处理方法的税收筹划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并购行为的不同环节,企业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也许会做出相互矛盾的税务方案安排。因此,企业应该明了,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重要内容,其根本目标是减少企业总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昀大化。在对并购行为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综合考虑并购行为各环节的筹划要点,衡量税收筹划发生的成本与取得的效益,综合考查企业并购行为中税收筹划对企业经营的整体影响和长远影响。
                                   作者单位:安徽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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