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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的意见

内政发[2015]62号

颁布时间:2014-07-04 发文单位:null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对经济运行的分析调度,及时出台有针对性政策措施,强化督促落实,经济总体保持平稳发展态势,重点领域改革扎实推进,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民生社会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受市场需求不足及结构性因素影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为促进中央和自治区各项重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充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激活市场、释放动力,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企业生产经营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用电成本。继续执行原定于今年6月份到期的电力多边交易财政补贴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进一步扩大东部盟市大用户直供电规模,由去年30亿度提高到50亿度以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56号)规定标准,减收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二)支持停产半停产企业恢复生产。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市要立即对此类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逐户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一是对产品有市场,但是环保、安全不达标的停产整顿企业,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帮助整改,达标验收后立即恢复生产。二是允许停产半停产企业和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半年的社会保险费,特殊情况需缓缴半年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一企一策”的特殊解困政策。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全区停产半停产的重点企业列出名单,逐户提出对策。   (三)逐级建立统一的企业风险化解救助机制。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为主、金融扶持、市场运作、产融结合”的原则,列出重点帮扶企业名单,协调各方对困难企业特别是税收贡献大、就业人员多、辐射带动强的企业进行帮扶救助。   (四)强化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一是协调各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采取转贷、续贷、缓收贷款利息、延长贷款偿还期限、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停息挂贷等措施,保护企业有效生产能力,坚决防止简单的压贷、停贷或强行收回贷款。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精神。二是支持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等金融机构设立协力发展基金(100亿元以上),用于提前垫付企业新建项目的未到财政资金和贷款。三是支持由行业协会牵头、企业出资、市场化运作,设立转续贷(过桥贷款)基金。四是利用部分财政间歇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125亿元)和部分社保结余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75亿元定期储蓄),增加金融机构可贷资金,定向帮助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缓解流动资金紧张问题。   (五)继续兑现原有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暂停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各项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已承诺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六)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权益保护规定》,预防和制止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增强企业投资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七)整合重组煤炭转化企业和生产企业。研究制定支持煤炭转化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重组、脱困的政策措施,有效化解煤炭产能过剩矛盾,提高煤炭资源精深加工和清洁高效利用水平。   二、打通融资渠道   (八)组建两个融资平台。一是在现有财信集团、日信集团和拟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础上,组建自治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作为自治区综合融资平台。二是加快组建自治区水务投资公司。   (九)设立三支基金。在整合各类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自治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资本金25亿元,总规模100亿元)、服务业发展基金(资本金5亿元,总规模20亿元)、科技创新基金(资本金5亿元,总规模20亿元)。   (十)加快推广PPP合作模式。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5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推进小组,尽快建立合作项目库,自治区直接抓好5个重点示范项目,每个盟市推出10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示范项目。   (十一)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企业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项目遴选、储备、辅导、对接以及财政奖补等各项工作机制,尽快研究、优选、推动一批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十二)积极争取国家金融支持。借鉴铁路发展基金模式,探索联合中央有关单位设立子基金。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减轻债务负担。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创设的抵押补充贷款(PSL)工具,争取给予我区更多支持。   (十三)推进“双向挂职”。继续选派部分旗县副职到自治区金融机构挂职,提高基层干部运用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的能力。   三、稳定投资增长   (十四)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在自治区省级领导干部(自治区党委常委和政府副主席)包联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东北振兴29个和列入今年自治区重大项目实施计划53个尚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属国家审批权限的,由自治区省级领导负责专项推进;属自治区和盟市审批权限的,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联审。   (十五)加强项目管理。全面摸排国家已出“路条”项目,对前期工作进度缓慢、迟迟不能开工的,要查明原因;对用水、环保指标未落实的,由当地政府限期协调解决;对没有投资能力的,要尽快变更业主;对当地政府推动不力的,要予以问责。   (十六)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问题。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56号)精神,主动跟进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切实做好项目建设服务。对已开工停建项目,因资金困难造成的,当地政府要协调解决融资问题;因市场预期不好造成的,要调整投资方向或推动企业重组,推动项目建设,尽快启动。   四、培育新的增长点   (十七)积极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制定出台呼包鄂一体化发展规划、乌海及周边地区产业转型升级规划、霍乌哈金三角区域协同发展规划,加快调整生产力布局,促进地区间互补协同发展,打造新的经济发展平台,催生新的经济增长极。   (十八)大力促进服务业发展。对旅游、金融、养老、文化创意等服务行业,要逐一研究,逐一制定行动方案,专项推进。加大服务业政策落实力度,对《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等一系列服务业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推动落实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   (十九)深入落实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领和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具体配套落实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落实。   (二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规定。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基金,落实创业补贴,提高大学生担保贷款额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五、推进简政放权   (二十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6月底前完成各盟市、旗县(市、区)行政权力清单的梳理和公布工作;下半年自治区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年内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对行政许可流程进行优化再造;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4]47号),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二十二)简化前置审批条件。制定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的目录清单,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大幅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前置审批环节,并公开审批时限。选取部分旗县和工业园区,开展项目“先建后验”改革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方案。   (二十三)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越权设立的,一律取消;凡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收费一律取消。超过服务成本的收费和有较大结余的基金,一律降低征收标准。实行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管理,6月底前修订并公布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二十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国务院要求,自治区成立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加快推进政府自身改革,推动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决策部署,各专题组和功能组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力推动,务求实效。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参照建立推进机制,主动作为,做好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工作,以政府自身革命带动其他领域改革。   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十五)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二十六)提振房地产市场消费信心。落实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要求,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鼓励支持地方政府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采取临时性促进商品房销售的措施,允许以保障性住房资金补贴购买存量商品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消化存量商品房。   (二十七)加强督查落实。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5]58号文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地方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着力解决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精神,解放思想、开动脑筋、主动作为。属于本职范围内的,要全面梳理、对号入座、抓紧落实;需要制定配套措施的,近期抓紧出台。自治区对主动作为、贯彻落实有力的地区和部门,将予以表彰奖励;对不愿作为、没有担当的地区和部门,要追责问责,积极营造抓发展、谋发展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意见六个方面、二十七条措施的落实情况将适时进行督查。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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