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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地域范围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19号

颁布时间:2011-04-21 发文单位:nul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根据《补充协议八》及《补充协议八》,自2012年4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由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设立独资医院的具体办法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执行。   卫生部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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