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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稽字[1996]4号

颁布时间:1996-07-10 发文单位:null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以上(含县)地方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能,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构,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独立行使税务稽查职能。对辖区内属于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范围内的各种税务违法行为具有依法选案、检查、处理、处罚、组织税款入库的权利。     二、各级地方税务稽查机构实施的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日常稽查是指按照年度稽查计划实施的综合性检查,专项稽查是指根据上级税务局或本级局的工作安排,对某行业、某税种、某特定事项有针对性地进行的检查,专案稽查是指对群众举报、上级机关及领导批转,有关部门转办等案件的稽查。     三、凡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费的税务稽查工作,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稽查机构依照稽查工作规程组织实施。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各市地需要稽查省级单位时,要将稽查计划报省稽查局备案,涉及省级重点收入单位,省局要参与研究定案。|四、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应当根据稽查工作实际需要和上级要求配备稽查力量,按照上级稽查机构的年度工作要点和本地实际于年末制定出下年度详细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税务稽查机构备案,以便对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均应分类按户设置税务稽查台帐,包括总帐、明细帐及明细帐页。总帐反映本级稽查机构本期总的税收检查情况,明细帐应按行业设立,反映行业税收检查情况,明细帐页按户设立,连续反映该经济性质、检查年度实现税款、已解缴税款、待征税款、本次检查应补缴税款。     六、案件经初查符合立案标准的,检查组应起草立案报告,报稽查局(分局)长批准后,予以立案。未具有规程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县级稽查机构对税务稽查对象一次查补税额在5000元以上的,地市级以上稽查机构对税务稽查对象一次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     七、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二人以上,稽查人员应着装整齐,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对涉外企业实施税务稽查应出示涉外税务检查证件。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当事人为女性时,必须派遣女性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参加。     八、规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九、税务稽查机构依法查封、扣押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应首先验明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查对象,所有权不属于被查对象的,不能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被查对象应缴未缴税款数。     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下列税务违法案件:     (一)来信举报的;     (二)来电(电话、电报)举报的;     (三)来访举报的;     (四)上级机关及领导批转的;     (五)其他部门转来的;     (六)其他渠道得到的。     十一、对举报信函要及时拆阅,认真编号登记,提出处理意见,报稽查局(分局)长批示。     对举报电话,要认真录音,详细记录,与举报者认真核实确保无误。     对来访举报者要认真热情接待,做好询问记录,经核对无误,由来访者签字、盖章或押印,但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除外,应及时整理编号登记。提出处理意见。对来访、来电、来信举报的不属于地税部门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告知举报人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或将举报材料转有关方面处理。对署名(来访)举报的、上级机关及领导批转的或其他部门转来的案件,在案件查办结束后,一般应给举报人或案件批转机关复信或复函说明查处情况和结果。     十二、对受理的税务违法案件视情节轻重经局领导或稽查局(分局)长批示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主办查处。对署名(来访)举报的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或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涉及被查对象主管地税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要组织力量依据稽查工作规程直接查处。     (二)交办查处。对一般性案件,三日内交有管辖权的地方税务机关组织查处,并限期报结果。     (三)转办查处。对线索不清案情不明的案件,三日内转有管辖权的地方税务机关组织查处,一般不要求报结果。     (四)协办查处。案件由其他部门承办,本部门派人协助查处。     (五)移送查处。对不属于地方税务部门受理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六)涉及同一辖区国税、地税机构交叉管理的税务违法案件,应及时互相通报,分别查处,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分别处理,分别组织税款入库。     十三、税务稽查机构主办查处的案件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交办和转办查处的案件一般应在45日内完成。案件交办机关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查处完毕并及时报送处理结果;未在限期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     十四、查处税务违法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为准绳。重调查、重事实、轻口供、防止偏听偏信。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     对经查处认为触犯刑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违法案件,除应追缴其所偷逃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外,还应将有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移送,移送时应填写《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对经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举报情况失实的案件,报经稽查局(分局)长核准,予以销案。对发现的超出地方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问题,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对确属诬告或出具伪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建议有关单位严肃处理。     十五、税务稽查机构组织税款入库后,应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分税种进行登记,并定期与金库对帐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按月向本级局计会部门编报会计统计报表。     十六、税务稽查案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案件资料依照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填写卷内目录,归档存查,做到一案一档,材料齐全,级卷科学、编目清楚,手续完备。案卷应依照下列顺序依次装订:卷内文件目录、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及工作底稿、立案报告、税务稽查通知书、税务检查专用证明、询问通知书、调取帐簿通知书及清单纳税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清单、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的有关资料、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及解除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协查函及协查回函、有关证据材料、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报告、税务稽查移交表、税务案件移送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     各地在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以上贯彻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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