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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坚持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两手抓”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285号

颁布时间:2000-09-22 发文单位:null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巩固全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的成果,加大力度规范外经贸经营秩序,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两手抓”     的指导思想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充分肯定出口退税对促进外贸出口和经济增长重要作用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各级税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要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同时,要坚持“两手抓”,树立规范管理是为了促进发展的思想,加强税贸协作,在规范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解决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为广大出口企业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出口退税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贸出口发展。     当前,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和提高对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抓出口是“硬任务”、抓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是“软任务”的倾向,对外经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要有清醒认识,坚决纠正和制止少数出口企业中存在的管理混乱、违规经营问题,认清整顿外经贸经营秩序的紧迫性,结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必要措施,切实整改。各级税务部门要在对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继续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要及时了解、反映和帮助解决企业在出口退税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高电子信息质量,形成支持和促进出口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外经贸经营秩序     (一)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指导出口企业端正经营作风,规范经营行为,在出口企业中加大力度推进管理体系认证,强化内部管理,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规范的单证流转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收验货制度、进出口报关制度、过错追究制度等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杜绝“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     (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建立内部岗位责任制,加强出口企业经营资格管理,严厉查处经营、借权经营,运用统计分析和出口退税稽核等手段,加强对出口企业生产、出口及退税情况的动态跟踪分析,与当地海关和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对异常出口规模和出口价格进行重点检查,加强对高风险企业的监管。对因管理不严或审定企业经营资格不严而造成骗取出口退税问题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外贸计划体制改革总体思路的要求,切实体现出口目标的预测性、指导性,应通过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出口发展,不提倡向出口企业硬性分摊出口任务指标,出口企业绝不能为完成出口指标和小集体利益而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随意接受经营和借权经营,使骗税分子有机可乘。     (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改变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加强对出口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认真执行《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企业要按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结合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斗争中取得的成果,总结经验,进一步严格管理,堵塞漏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专用税票是偷逃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之一,无论是用于内销税款抵扣还是骗取出口退税,都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流失,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当前特别要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管理,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等方面要严格审核管理,加强税收稽查,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力度,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和专用税票等税收电子信息管理工作,运用现代化手段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提高政府管理水平、规范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设备和充足人员,按照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这项工作。     (七)各级税务部门要经常向外经贸主管部门通报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情况、新动向,对重大案件和重点地区加强专项检查,分析骗取出口退税的动向和手法,总结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经验。对于本地区发生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要敢于曝光,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教育,防患于未然。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和扩大外贸出口     (一)采取措施切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各级税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配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办理出口退税效率、加快退税进度的有效办法。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出口退税建立相应的考评制度,实行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基础工作规范、内部管理健全、申报质量好、未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守法出口企业给以大力支持,给予政策倾斜,缩短工作时限,及时优先审核出口退税单证和电子信息,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在符合规定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这些企业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和专用税票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地税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职人员,确保信息准确录入和及时传输,对信息不能及时录入或错误率高的地区要限期整改。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规范企业管理,提高办税员素质,尽快适应电子化管理的要求,同时积极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指导和培训。要求外经贸企业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遵守海关和税务管理规定,遵守税法,按时足额纳税,为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创造条件。出口企业要及时与供货企业联系,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规范企业内部单证管理,加强与运输企业和报关机构的联系与配合,保证能够及时取得出口退税单证和电子信息,防止因为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影响退税进度。     (五)当前因出口退税指标不足造成退税滞后,占压企业资金,增加了企业的利息支出,对提高出口企业竞争力和扩大出口造成一定影响,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税务部门积极向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反映,努力协调解决。同时,外经贸部门应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在自主审贷的基础上,推广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对部分省市银贸双方在实践中探索出的融资方式应给予支持,努力化解因出口退税滞后形成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     (六)坚决落实各项鼓励出口的退税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执行现有的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对执行中遇到的困难要积极协调、反映和解决。     四、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税贸协作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多年的税贸协作中,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应当继续坚持和发扬。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两手抓”的要求做好税贸协作。税贸双方要站在国家整体利益的高度,提倡换位思考,形成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相互配合、促进发展的良好的税贸协作关系。各级税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主管领导挂帅,定期沟通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二)加强出口退税政策宣传和培训。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出口退税企业数量不断增长,同时有关管理规定也有新的调整和变化,因此对出口企业的培训任务十分迫切。各地税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对企业负责人和办理退税的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当前应重点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     (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水平,改进服务质量。我国开始实施“十五”计划,财税体制和外经贸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这就对各级税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主管出口退税的干部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加强出口退税业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充实力量,提高素质,有计划分步骤地加强财税政策和外经贸政策的培训,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强形势分析和政策研究,提高税贸协作的水平。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将进一步扩大和深化,财政税收、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法律法规将逐步与国际规范接轨,将会对出口退税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税贸双方要密切配合,交流情况,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个时期的重点调研课题,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也将对部分重要课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     (五)双方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加强与财政、海关、外汇、银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在退税预算安排、出口报关、外汇核销、税款退库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出口退税政策是符合国际规范的税收和贸易政策。我国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对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大大促进了吸收外资,推动了经济增长,不断扩大了税源,对增强我国的综合实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税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发扬多年来税贸协作的优良传统,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加强税贸协作,坚持打击骗取出口迟税和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两手抓”的具体措施,并在工作中切实加以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计财司)或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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