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江西省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时间:2016年10月08日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

  为加强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意见》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外专局  

                                                         2016年6月21日


  江西省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意见》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是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经营水平、培育农产品品牌,促进全省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包括农业产业化建设、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奖补等。

  (二)增强农业信息化水平。包括智慧农业平台建设等。

  (三)推广农产品知名品牌。包括农业品牌建设等。

  (四)拓展农业发展领域。包括休闲开放型农业、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等。

  (五)“一村一品”项目建设。

  (六)其他必要的现代农业发展工作。

  第四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主要用于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设施、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及补助、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及展示展销、农业招商引资引智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咨询推广、人才培养及农民培训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项目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和使用。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

  第七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分配下达:

  (一)“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各地农业资源、工作质量情况以及其他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等,科学确定资金分配所依据的因素及所占的比重,在资金分配建议中确定。由省农业厅、省外专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金额,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二)竞争性分配。由省农业厅、省外专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竞争性分配原则、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竞争性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照不同类型项目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县。

  第八条 按照资金使用用途不同,省农业厅、省外专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申报条件、要求以及建设内容等。农业和人社(外专)部门对现代农业专项项目各负其责。

  第九条 各地农业、人社(外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指导编制的现代农业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县级农业、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额、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十条 项目市、县(区)农业、人社(外专)部门应当加强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通过门户网站、县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将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情况、绩效目标等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各市县农业、人社(外专)、财政部门应当强化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并按要求上报项目总结情况。省农业厅、省外专局不定期组织项目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对完成工作质量、实施成效、政策落实、组织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相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外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