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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公平规范依法高效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6年6月1日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省直农口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

  2014年9月,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农发办、省新村办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意见》(赣财〔2014〕75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文件精神,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监管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支农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中仍然存在分配机制不够科学、管理行为不够规范、使用绩效不够理想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16〕22号),为贯彻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促进分配更公平、运行更规范、管理更依法、使用更高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坚持公平原则,促进分配科学合理

  1.大力推行因素分配法。中央和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除有管理办法、管理制度规定外,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依据各市(县、区)耕地面积、农业人口、资金监管、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进行测算,切块下达控制指标,给市县更大的自主权。设区市要积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条件,确定合理权重,科学规范分配。对需要项目法分配的,实行项目库管理,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流程。

  2.积极推进竞争立项。对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要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尽可能采取竞争立项,科学设定步骤,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市、县也要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大力推进竞争立项。特别是对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要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严格评审专家资格,建立完善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二、进一步坚持规范原则,强化支农资金管理

  1.规范分配行为。财政部门侧重于按资金使用规定和财务管理办法定原则、定标准,资金分配、具体项目安排原则上以主管部门为主。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及资金意见,应经过部门内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财政部门重点对其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材料完全性等进行合规性审核,会同主管部门联合上报,或据此拨付支农资金。鼓励创新支持方式,更加注重市场机制、发挥杠杆效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私合营、资本引导等,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

  2.完善管理办法。全面清理、完善现有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覆盖全面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体系。支农专项资金实行一个专项一个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具体制定。除国家和省委托事项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3、科学归并涉农专项。加大清理整合规范力度,压缩支农专项,不增设与现有支农投入方向类同、领域相近的专项资金。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支农事项,原则上不设立专项资金;对确需安排的支出,尽可能上在现有专项内统筹支持。建立健全现有财政支农专项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三、进一步坚持依法原则,严肃支农财经纪律

  1.严格执行《预算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预算法》,严格按规定时间下达支农专项资金。对中央财政下达的支农专项资金,在收到中央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2.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度。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下达给市县的财政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不直接留省集中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择优选择实施主体,不得将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除委托类专项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3、明晰工作职能,严格责任分工。建立分层管理责任,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和资金管理、安全直接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等,加强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及绩效情况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承担牵头制定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对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会同主管部门分解下达资金,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

  四、进一步坚持高效原则,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1.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项目组织实施力度,提前做好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方案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切实加快支农资金执行进度。要不断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机制,采取定期通报、约谈和重点督导等方法,实行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专项分配相挂钩,为抓好预算执行管理提供支撑。

  2、完善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合理确定绩效目标,有效开展绩效评价,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可信度;采取组织专家学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评价方式,建立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在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

  对列入全省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范围的市、县(区),分别按照赣府厅发[2015]19号及赣府厅字〔2016〕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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