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服函[2015]2号
颁布时间:2015-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高速集团关于延长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补偿标准执行期限的请示》(皖高路安[2014]29号)、《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关于延长执行现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补偿标准的函》(皖交投函[2014]10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当前形势变化,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补偿收费政策需要补充完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也需重新核定。在新的规定出台前,《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补偿标准的函》(皖价服[2013]11号)执行期限暂续延3个月。近期,我局将开展相关调研和成本调查工作,请你公司支持配合。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