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5]68号
颁布时间:2015-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办法》,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调整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取消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1元/运次,取消之后本市出租汽车运价中不再含有燃油附加费。
二、请贵局认真组织出租汽车企业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等政策实施配套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进一步加强运营服务质量监管,规范驾驶员运营行为,保证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本函自2015年1月15日起执行。在2015年1月15日至1月21日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燃油附加费政策并行,已调整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运价中不再含有燃油附加费,未调整计价器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1月22日起,本市所有出租汽车运价中不再含有燃油附加费。
专此函达。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14日